上訴人(原審原告):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廷紅,湖北聯(lián)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何璇,湖北聯(lián)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榮華南路19號1號樓。法定代表人:趙國旗,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李讓,該公司職工。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小雄,該公司職工。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恩施天強工程物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宏城街4號。法定代表人:林欲遵,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覃道鵬,湖北雄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羅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恩施天強工程物資有限公司、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26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2673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向 蕾
審判員 吳 衛(wèi)
審判員 宋九龍
書記員:賴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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