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洪湖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工人,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大專文化程度,公務員,住天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元慶,湖北鷹之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農民,住天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衛(wèi)國,湖北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羅某某與被告甘某、張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羅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兩被告支付工程款19500元;2.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4年8月份,羅某某為兩被告用推土機做魚池平整和做壩工程。工程完工后,雙方進行了結算,工程款共計58000元,已支付38500元,尚欠19500元。為此,羅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甘某、張某某辯稱,1.羅某某稱為兩被告做工程不屬實,其實際是為孝感市茂森林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做工程;2.欠條雖是張某某書寫的,但張某某只是“經辦人”,甘某只是在欠條上書寫了“情況屬實”,兩被告均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請求駁回羅某某對兩被告的起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羅某某起訴的甘某、張某某,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羅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友明
書記員: 馬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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