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
佛檢刑申復決〔2020〕4號
申訴人羅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4261970********,漢族,住佛山市南海區(qū)**街道**路**號**座**房。系原案被害人。
申訴人羅某某不服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葉某某、吳某某涉嫌詐騙一案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以原案多名證人以及錄音證據等可以證明兩被申訴人葉某某、吳某某合謀對其實施詐騙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復查查明:申訴人羅某某借給謝某某人民幣480萬元,謝某某到期拒不歸還,羅某某為追回該筆錢款及利息,通過被申訴人吳某某認識了被申訴人葉某某,羅某某委托葉某某幫忙追債并承諾給付一定報酬。在后續(xù)過程中羅某某先后支付給吳某某、葉某某共計人民幣148.3萬元。之后,因被葉某某派人砸爛其手機而發(fā)現被騙。
本院復查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申訴人葉某某究竟是假意接受委托、收錢不辦事還是主動虛構、隱瞞事實實施詐騙;也不能證實被申訴人吳某某是否與被申訴人葉某某合謀詐騙申訴人。被申訴人葉某某、吳某某涉嫌詐騙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被申訴人葉某某、吳某某的不起訴決定適當。申訴人羅某某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決定:維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被申訴人吳某某的不起訴決定。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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