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羅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4811993********,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興寧市**鎮(zhèn)**村**里*號,現(xiàn)住佛山市順德區(qū)北滘鎮(zhèn)**村**街*巷*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5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時5分許,被告人羅某某醉酒后駕駛粵M6P****號小型轎車行駛至S363省道7公里50米順德北滘鎮(zhèn)路段處,失控與路邊的水泥分隔欄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jīng)鑒定,被告人羅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74.5g/l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2.鑒定意見;3.書證;4.視聽資料。
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于2020年4月22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陳永安
2020年4月23日
附:
1. 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8125****63;
2. 全部案卷及證據(jù)材料2冊,1張光盤;
3. 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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