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某
李海疆(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
熊某某
熊某某
原告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海疆,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
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羅某某與被告熊某某、熊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國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海疆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熊某某、熊某某均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庭審中,二被告未到庭質證,視為對該權利的放棄,經本院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均真實、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五中黃石市新下陸街道醫(yī)院票據及黃石新世紀醫(yī)藥公司票據無相關病歷資料印證,本院不予認定,其他醫(yī)療費用票據予以認定;證據十中原告并未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及有效用工合同來證實其事故發(fā)生前在經常居住地已居住一年以上,故本院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被告熊某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因駕駛不當致摩托車翻倒,造成原告受傷的事實,有原告的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等證據為證,應予認定。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熊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的意見并無不妥,本院亦予以認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熊某某自愿為被告熊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發(fā)生的所有費用提供擔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該擔保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擔保。由于被告熊某某作為被告熊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應承擔所有費用的保證人,對保證方式、范圍和期間均沒有明確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關規(guī)定,應視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故被告熊某某應對被告熊某某承擔的賠償金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F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的請求正當、合法,本院應予支持。原告要求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因其未提供在深圳市萬佳美家政服務有限公司工作并居住的確鑿證據,故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三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因被扶養(yǎng)人為兩個以上需要扶養(yǎng),其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交通費人民幣500元過高,可酌情由被告賠償原告交通費人民幣210元;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00元過高,可酌情由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元。
經審查:原告損失為;1、醫(yī)療費人民幣647.9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050元(50元∕天×21天=1050元);3、誤工費人民幣6959.85元(22886元∕農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365天×111天=6959.85元);4、護理費人民幣3300.89元(23624元∕居民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365天×51天=3300.89元);5、殘疾賠償金人民幣15704元(7852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年)×20年×10%=15704元);6、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人民幣8946.60元(李某:14496元∕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年)×3年×10%÷2=2174.40元;羅高柱:5723元∕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3年×10%×25%+5723元∕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4年×10%÷3=3099.95元;周勛枝:5723元∕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3年×10%×25%+5723元∕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7年×10%÷3=3672.25元);7、營養(yǎng)費人民幣630元(21天×30元∕天=630元);8、后期治療費人民幣2000元;9、交通費人民幣210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元;11、鑒定費人民幣2000元,合計人民幣42449.24元由被告熊某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熊某某負連帶賠償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熊某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羅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42449.24元,被告熊某某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1700元,由原告羅某某負擔750元,被告熊某某負擔950元,被告熊某某負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00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黃石市分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帳號:17-15410104000252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被告熊某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因駕駛不當致摩托車翻倒,造成原告受傷的事實,有原告的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等證據為證,應予認定。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熊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的意見并無不妥,本院亦予以認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熊某某自愿為被告熊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發(fā)生的所有費用提供擔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該擔保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擔保。由于被告熊某某作為被告熊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應承擔所有費用的保證人,對保證方式、范圍和期間均沒有明確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關規(guī)定,應視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故被告熊某某應對被告熊某某承擔的賠償金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F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的請求正當、合法,本院應予支持。原告要求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因其未提供在深圳市萬佳美家政服務有限公司工作并居住的確鑿證據,故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三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因被扶養(yǎng)人為兩個以上需要扶養(yǎng),其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交通費人民幣500元過高,可酌情由被告賠償原告交通費人民幣210元;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00元過高,可酌情由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元。
經審查:原告損失為;1、醫(yī)療費人民幣647.9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050元(50元∕天×21天=1050元);3、誤工費人民幣6959.85元(22886元∕農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365天×111天=6959.85元);4、護理費人民幣3300.89元(23624元∕居民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365天×51天=3300.89元);5、殘疾賠償金人民幣15704元(7852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年)×20年×10%=15704元);6、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人民幣8946.60元(李某:14496元∕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年)×3年×10%÷2=2174.40元;羅高柱:5723元∕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3年×10%×25%+5723元∕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4年×10%÷3=3099.95元;周勛枝:5723元∕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3年×10%×25%+5723元∕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7年×10%÷3=3672.25元);7、營養(yǎng)費人民幣630元(21天×30元∕天=630元);8、后期治療費人民幣2000元;9、交通費人民幣210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元;11、鑒定費人民幣2000元,合計人民幣42449.24元由被告熊某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熊某某負連帶賠償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熊某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羅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42449.24元,被告熊某某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1700元,由原告羅某某負擔750元,被告熊某某負擔950元,被告熊某某負連帶責任。
審判長:胡國艷
書記員:吳風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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