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田縣四方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23615914116W。住所地:羅田縣鳳山鎮(zhèn)義水北路***號。
法定代表人:張中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可,湖北神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黃國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羅田縣。
被告:黃岡市信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23741768404X。住所地:羅田縣經濟園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黃國慶,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羅田縣四方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黃國慶、黃岡市信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田縣四方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國慶、黃岡市信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田縣四方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黃國慶立即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并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2.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11月16日,被告一急需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一份,雙方約定月利息2.8%。原告應被告黃國慶要求于2015年11月24日匯款100萬元至被告黃國慶指定賬戶(即第二被告賬戶)。被告黃國慶收到借款后,每月按約定月息2.8%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今拒絕償還本金及利息。其行為致使原告蒙受較大經濟損失。
被告黃國慶、黃岡市信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羅田縣四方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原告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被告黃國慶身份證復印件、被告黃岡市信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企業(yè)信息資料、被告黃國慶出具借條、及原告羅田縣四方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兩份匯款憑證;被告黃國慶、黃岡市信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質證,視為放棄相關權利,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經本院審查,客觀真實,能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1月16日,被告黃國慶因需資金周轉,向原告羅田縣四方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三個月,月利息2.8%,被告黃國慶向原告出具了借條,2015年11月24日,原告羅田縣四方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通過葉繼文賬戶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田支行向被告黃國慶指定的賬戶黃岡市信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轉匯40萬元,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田縣支行匯款60萬元,兩筆共計100萬元。后被告黃岡市信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汪申龍代被告黃國慶向原告償還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15日期間利息39.2萬元,其本金及后期利息未償還。
本院認為,被告黃國慶向原告羅田縣四方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借款、被告黃國慶向原告出具了借據、原告羅田縣四方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向被告黃國慶指定的賬戶匯款、雙方之間形成借貸關系,雙方之間的借貸行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規(guī)定,該借貸行為合法有效。被告黃國慶借款后,未按約定還款,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約定月利率2.8%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請求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國慶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羅田縣四方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借款10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被告黃國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龔秋梅
審判員 瞿學知
審判員 金友玲
書記員: 陳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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