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田縣新天地賓館。經營場所:羅田縣鳳山鎮(zhèn)勝利街。
經營者:胡曉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羅田縣。
原告:管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湖北省羅田縣。
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廖家富,湖北勝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湖北省羅田縣。
被告:喻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湖北省羅田縣。
被告:徐世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經營戶,住湖北省羅田縣。
三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肖祝飛,湖北巴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羅田縣新天地賓館、管政訴被告占某、喻意、徐世南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羅田縣新天地賓館、管政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羅田縣新天地賓館、管政的撤訴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羅田縣新天地賓館、管政撤訴。
案件受理費1600元,由原告羅田縣新天地賓館、管政共同負擔。
審判長 龔秋梅
審判員 金友玲
人民陪審員 王金華
書記員: 鄧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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