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當陽市。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當陽市。
原告:羅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當陽市。
三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可才(特別授權),當陽市正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三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愛國(特別授權),湖北弘發(f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當陽市。
原告羅某某、朱某某、羅瑞與被告楊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某、朱某某、羅瑞及三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愛國、黃可才,被告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訴訟中當事人庭外和解一個月未果。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與被告楊某某2006年5月27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楊某某協(xié)助原告將環(huán)城西路段原紅廟村四組(現子龍村三組)一棟三層(建筑面積為259.68平方米)的房屋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至原告名下;3.確認原告對《房屋買賣協(xié)議》中約定已由原告實際耕種的屋后約1畝旱地享有經營權和果樹的所有權;4.判令被告因違約而雙倍返還原告定金40000元;5.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羅某某、朱某某系夫妻,原告羅瑞系羅某某、朱某某之子。2006年5月27日,原告羅某某與被告楊某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約定:被告楊某某將其所有的面積為259.68平方米房屋(房產證號:當市房權證玉泉字第××號)以108000元的價格賣給原告,并附帶將屋后約1畝旱地(含果樹)轉讓給原告,由原告先期交納20000元定金,后期余款付清后,被告將房屋產權證及鑰匙轉交給原告;協(xié)議已定,若賣方違約,雙倍退還買方定金。原告與被告楊某某簽訂協(xié)議后,原告按協(xié)議先付給被告楊某某20000元定金,后又陸續(xù)分兩次將購房余款88000元交付給了被告,被告楊某某于2006年9月14日將房屋及房屋鑰匙、房屋所有權證原件等一并交付給了原告,原告搬進該房屋居住生活至今。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并申請村干部多次出面給被告做工作,被告總是借故推諉,導致房屋至今未過戶到原告名下。現訴至法院。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羅某某與朱某某系夫妻關系,羅瑞系羅某某與朱某某之子。2006年5月27日,羅某某(乙方)與楊某某(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位于環(huán)城西路段民房一棟三層,面積約三百平方米,甲乙雙方通過協(xié)商,房屋售價壹拾萬捌仟元。1、乙方預交購房定金貳萬元;2、后期余款全額付清后,甲方將房屋產權證及房屋鑰匙轉交給乙方;3、房屋交接時,室內照明電器及門鎖應完好無損,并保證電源能正常使用;4、屋后旱地(約一畝)果樹交乙方使用。2006年5月30日,楊某某收到定金20000元。2006年6月4日,楊某某收到購房款60000元;2006年9月14日,楊某某收到購房款28000元后將房屋所有權證及房屋鑰匙交給原告,原告搬進該房屋居住至今。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當市房權證玉泉字第××號)仍登記在楊某某名下。
本院認為,羅某某與楊某某于2006年5月27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系房屋買賣合同,羅某某按約定支付了購房款,楊某某將房屋及房屋所有權證交付給羅某某,雙方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事實清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狈课莩鍪廴藚f(xié)助房屋買受人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是房屋買賣的隨附義務,雖然雙方合同中并未約定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但必要的協(xié)助過戶義務并不能免除,故楊某某應協(xié)助原告辦理本案所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xù)。羅某某雖以個人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所購房屋系三原告共同居住使用,可以視為三原告的家庭共同財產,由三原告共同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三原告請求的確認其對屋后約1畝旱地享有經營權和果樹的所有權,原、被告雙方在協(xié)議中僅約定交付使用,涉案土地系集體所有土地還是自留地無證據證明,如果是集體所有土地原、被告雙方無權自行處分,如果是自留地需申請村集體組織予以確認,果樹的所有權依據房屋買賣的交易習慣應視為已經轉移,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三原告請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40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羅某某與被告楊某某于2006年5月27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有效,雙方協(xié)議中約定交原告使用的果樹所有權歸原告所有。
二、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xié)助原告羅某某、朱某某、羅瑞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號:當市房權證玉泉字第××號)過戶登記手續(xù),所需費用由原告自行負擔。
三、駁回原告羅某某、朱某某、羅瑞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00元(三原告已預交),由原告羅某某、朱某某、羅瑞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華
書記員:張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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