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利鋒,湖北佑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段春生。
委托代理人陳景偉,湖北瀛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對原告羅某某與被告段春生因企業(yè)出售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2015)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028號民事判決書中,文書上關(guān)于案號有筆誤,應(yīng)予補正。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民事判決書第一頁第三行案號“(2015)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028號”更正為“(2016)鄂0117民初1567號”。
審 判 長 劉傳喜 審 判 員 傅國松 人民陪審員 陳文娟
書記員:劉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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