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美克國際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西流湖南路XXX號。
法定代表人:寇衛(wèi)平,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單訓平,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頓明月,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北蔡鎮(zhèn)斯林克家具經營部,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經營者:程小松,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蓮花南路***弄***號***室。
被告:
溫州市大千藝術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溫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波,總經理。
上列兩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尹臘梅,
上海市協(xié)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
美克國際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北蔡鎮(zhèn)斯林克家具經營部、
溫州市大千藝術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
美克國際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
美克國際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可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
美克國際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713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7,356.50元,由原告
美克國際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陳惠珍
審判員 范靜波
人民陪審員 張艷培
書記員: 周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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