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翔企(上海)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瑞妙,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要康,上海法知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圣蔣,上海法知特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
被告:中鐵十七局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翔企(上海)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鐵十七局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翔企(上海)實業(yè)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F(xiàn)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翔企(上海)實業(yè)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42.59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271.30元,由原告翔企(上海)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張海平
書記員:鐘益青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