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滿城縣,。
原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籍貫遼寧省阜新蒙古族自治縣,。
法定代理人:翟某,系于某母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影,保定市滿城區(qū)信恒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康新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寧武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谷桂芳,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寧武縣中信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忻州市寧武縣姜莊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925080950216X。
法定代表人:梁海軍,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池縣支公司(原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池縣營銷服務部),住神池縣東門外(龍泉南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927681918289G。
負責人:高海龍,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靜,河北尚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邊延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西省五臺縣,。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住忻州忻府區(qū)七一北路5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900781045892F。
負責人:陳建明。
被告:馬書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唐縣,。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保定市復興中路1795號康誠鋒尚公寓臨街3層商鋪,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0030827952XX。
負責人:張愛軍。
原告翟某、于某訴被告康新平、寧武縣中信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池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神池保險公司)以及被告邊延國、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馬書名、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翟川川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影,被告康新平委托訴訟代理人谷桂芳,人壽神池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寧武縣中信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翟某、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付二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7899.5元。在審理中變更該項訴訟請求為29252.5元;2、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9月17日8時12分,康新平駕“晉H×××××/晉H×××××”重型半掛車行駛至保阜××收費站××道處,先與邊延國駕駛的“晉H×××××/晉H×××××”重型半掛貨車發(fā)生刮擦、左側護欄相撞,后與翟川川駕駛的“冀F×××××”雪佛蘭牌小轎車載有于航、翟某、于某、肖洪亮、肖澤安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報廢,乘車人于航當場死亡,翟某、于某、翟川川、肖洪亮、肖澤安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河北省高速阜平交警大隊認定康新平負事故全部責任,翟川川、翟某、于某、于航、肖洪亮、肖澤安無責任。經查事故車輛“晉H×××××/晉H×××××”在被告人壽神池保險公司處投有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請求法院判如所請。原告翟某、于某于2017年3月3日申請追加邊延國、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馬書名、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為本案無責賠付車輛的被告,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后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對上述四被告的撤訴申請,本院經審查,依法予以準許(另行制作裁判文書)。
本院認為,侵犯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康新平違反道路交通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與翟川川車輛相撞,致乘車人翟某、于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康新平負事故全部責任,故本院認定原告損失應由康新平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寧武縣中信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僅對事故車輛在康新平付清款項前保留所有權,不參與車輛的實際運營及收益。根據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原則,寧武縣中信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不承擔本次事故的侵權賠償責任?!皶xH×××××/晉H×××××”事故車輛入有保險,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由保險公司首先在保險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再由侵權責任人承擔。
對于人壽神池保險公司提出康新平系實習期內駕駛事故車輛,其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抗辯理由,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人壽神池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對免責條款向投保人提示注意,并就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故該項免責條款不生效。
本院對原告翟某損失依法確定如下:
1、醫(yī)療費11023.5元,被告辯稱扣除醫(yī)保范圍用藥,因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2、誤工費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實其從業(yè)及誤工情況,故按農林牧漁業(yè)計算,為19779元/年÷365天×本院酌定30天=1625.6元;
3、護理費因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信息,故按農林牧漁業(yè)計算,為19779元/年÷365天×9=487.7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住院9天=900元;
5、營養(yǎng)費50元/天×住院9天=450元;
6、交通費本院酌定400元。
以上原告翟某損失合計14886.8元。
本院對原告于某損失依法確定如下:
醫(yī)療費894元,被告辯稱扣除醫(yī)保范圍用藥,因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原告于某主張護理費、營養(yǎng)費,因沒有病歷等證據支持,不予認定;精神撫慰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因原告翟某已協議和聲明自愿放棄交強險預留份額,留由同事故其他受害人使用,故交強險醫(yī)療損害及傷殘賠償限額本案不再使用。以上二原告損失應由被告人壽神池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池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向原告翟某支付保險賠償款14886.8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池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向原告于某支付保險賠償款894元。
(上述款項匯至:阜平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款專戶,開戶行:農行阜平縣支行中興分理處;賬號:50×××63。并注明案號和審判人員)
三、駁回原告翟某、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1元,減半收取265.5元,由原告翟某、于某負擔122.5元,由被告康新平負擔14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建美
書記員:段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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