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某
趙進忠(河北重信律師事務所)
盧大戶
原告翟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鹿泉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進忠,河北重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盧大戶,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衡水市。
原告翟某某與被告盧大戶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封春花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求:1、請求判決被告償付原告欠款20719元及利息按年息24%(至被告償還時間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未進行答辯。
本院認為,被告購原告水暖閥門,尚欠原告貨款20719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應當立即給付原告款20719元,并應承擔給原告造成的利息損失,利息自2017年1月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清款止。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4條 ?、111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限被告盧大戶自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付清原告翟某某貨款20719元及利息。
利息自2017年1月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清款止。
本案訴訟費171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購原告水暖閥門,尚欠原告貨款20719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應當立即給付原告款20719元,并應承擔給原告造成的利息損失,利息自2017年1月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清款止。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4條 ?、111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限被告盧大戶自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付清原告翟某某貨款20719元及利息。
利息自2017年1月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清款止。
本案訴訟費171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封春花
書記員:姚月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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