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老河口學世汽車零部件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老河口學世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機場路l06號。組織機構(gòu)代碼:76413007—5
法定代表人李海芳,老河口學世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石艷輝,湖北宏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授權(quán)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陳琳,湖北宏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授權(quán)代理。
本案按老河口學世汽車零部件有限責任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老河口學世汽車零部件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蘇紹蘭 審判員 涂晶晶 審判員 劉 燕
書記員: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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