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老河口市仙人渡鎮(zhèn)南崗村民委員會(下稱:南崗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安居強,系該村民委員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艷輝,系湖北宏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會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老河口市帥某制衣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帥某制衣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會忠,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南崗村委會訴被告安會忠、帥某制衣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原告起訴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石艷輝出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安會忠、帥某制衣公司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在起訴狀中陳述,帥某制衣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吊銷了營業(yè)執(zhí)照,其未收到工商局任何通知及手續(xù),帥某制衣公司的成立,原告未出具任何手續(xù)、也未出資等事宜,系工商登記存在錯誤而提起訴訟。工商登記是行政管理范疇,其登記錯誤應提起行政訴訟。不是民事訴訟解決的范圍,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老河口市仙人渡鎮(zhèn)南崗村民委員會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張,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敬忠 審 判 員 陳 中 人民陪審員 楊大河
書記員:劉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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