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老河口市匯華糧油購銷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張集鎮(zhèn)閆家村3組。組織機構代碼號:343458478。
法定代表人:胡來覓,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樂樂,系廣東國鋒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老河口市億生糧油收儲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薛集鎮(zhèn)學府路。組織機構代碼號:343376667。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系該公司經理。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張紅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系被告張某某之妻。
被告:張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系被告張某某之女。
原告老河口市匯華糧油購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華糧油購銷公司)與被告老河口市億生糧油收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億生糧油收儲公司)、張某某、張紅云、張漫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3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匯華糧油購銷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樂樂、被告億生糧油收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紅云、張漫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匯華糧油購銷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四被告連帶向原告償還205850元,并按照年利率11.5%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全部債務清償止暫計至2017年1月16日,暫計為人民幣205850元×11.5%/年÷365天×12天=778.28元;本息共計人民幣206628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6月26日,被告億生糧油公司作為借款人,與貸款人老河口中銀富登村鎮(zhèn)銀行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鄂0682民初52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億生糧油收儲公司向中銀富登銀行償還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罰息,被告張某某、張紅云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判決已生效并強制執(zhí)行。2017年1月14日中銀富登銀行以原告對被告億生糧油收儲公司、張某某、張紅云借款行為進行聯(lián)名擔保為由,要求原告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強行從原告的賬戶扣款205850元。因此,原告替三被告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追償。
本院認為,被告億生糧油收儲公司向中銀富登銀行借款100萬元,原告作為該借款擔保人代為償還206234.25元,雙方對此均不持異議。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1.原告匯華糧油購銷公司是否有權提起訴訟;2.張某某是否應當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張紅云是否應當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張漫是否應當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關于原告匯華糧油購銷公司是否有權提起訴訟問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被告億生糧油收儲公司向中銀富登銀行借款100萬元,原告作為該借款擔保人,在債務人未履行償還義務的情況下,代為償還206234.25元,即取得了追償權。故原告起訴被告億生糧油收儲公司要求追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現(xiàn)原告僅主張按205850元計算本金,是對其自身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張某某是否應當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張某某系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億生糧油收儲公司的唯一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庭審中被告張某某未提出證據(jù)證實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億生糧油收儲公司財產,故張某某應當對億生糧油收儲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關于被告張紅云是否應當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鄙姘競鶆帐菑埬衬撑c張紅云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億生糧油收儲公司經營產生的債務,張紅云對該債務提供擔保,證實其知悉該債務,在無證據(jù)證明存在上述條款規(guī)定的張紅云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下,張紅云應當對億生糧油收儲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關于被告張漫是否應當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因被告張漫不是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當事人,原告要求張漫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利息損失問題。原告請求從代償債務次日即2017年1月4日按照年利率11.5%的標準計算利息損失,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僅支持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損失。被告張紅云、張漫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老河口市億生糧油收儲有限責任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老河口市匯華糧油購銷有限公司代償款205850元,并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二、被告張某某、張紅云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老河口市匯華糧油購銷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88元,由被告老河口市億生糧油收儲有限責任公司、張某某、張紅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海兵 人民陪審員 趙明忠 人民陪審員 姜紅菊
書記員:陳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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