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老河口市袁某鄉(xiāng)槐樹灣村民委員會。住所地:老河口市袁某鄉(xiāng)槐樹灣村二組。
法定代表人:付仁根,系該村委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琳,系湖北宏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老河口市。
被告:任某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老河口市。
原告老河口市袁某鄉(xiāng)槐樹灣村民委員會與被告任某某、任某連農(nóng)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老河口市袁某鄉(xiāng)槐樹灣村民委員會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負擔(dān)。
審判員 盧 勇
書記員:杜定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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