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曾媛媛,河北遠曌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石家莊市藁城區(qū)。被告:富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營業(yè)場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新石中路377號A座10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MAO7NNE35C。負責人:程海軍,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旭東,公司職員。原告耿某某與被告孫某某、富某財產(chǎn)保險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富某財險河北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耿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曾媛媛、被告孫某某、被告富某財險河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旭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耿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6526.16元、護理費1725元、誤工費12075元(暫計算至2018年3月8日)、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營養(yǎng)費2250元、交通費300元,共計24376.16元,扣除已付的7000元,剩余17376.16元。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評殘費、精神損失費待定殘后追加。2、本案發(fā)生的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23日19時20分時,被告孫某某駕駛冀A×××××小型普通客車拉乘孫昌力沿欒城區(qū)太行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衡井線口時,與耿曉凱駕駛冀A×××××小型面包車拉乘原告耿某某由西向東行駛至此時相撞,致兩車損壞,孫某某、孫昌力、耿曉凱、耿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石家莊市欒城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為:孫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耿曉凱負次要責任,孫昌力、耿某某無責任。因富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為被告肇事車輛的交強險保險人,故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超出保險賠償額的部分由被告承擔。據(jù)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孫某某辯稱,我不相信檔案真假,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有質(zhì)疑,事故責任不是我單方造成的,不能是我自己賠償,還有司機的問題,共同承擔。被告富某財險河北公司辯稱,冀A×××××在我司投保交強險一份,保險期限??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在核實車主孫某某駕駛證及行駛證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我司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進行賠付,不承擔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23日19時20分時,被告孫某某駕駛冀A×××××小型普通客車拉乘孫昌力沿欒城區(qū)太行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衡井線口時,與耿曉凱駕駛冀A×××××小型面包車拉乘原告耿某某由西向東行駛至此時相撞,致兩車損壞,孫某某、孫昌力、耿曉凱、耿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石家莊市欒城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欒公交認字(2017)第1711231號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為:孫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耿曉凱負次要責任,孫昌力、耿某某無責任。冀A×××××小型普通客車在富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耿某某的損失有???一、醫(yī)藥費6526.16元,原告耿某某提交了石家莊市欒城人民醫(yī)院票據(jù)2張;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原告耿某某住院治療15天,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100元計算,共計1500元;三、護理費1725元。原告耿某某受傷住院15天,護理期限內(nèi)由韓紅良護理,認定一人護理。根據(jù)韓紅良的工資表與工作單位證明其每月工資按3450元計算,原告耿某某的護理費為3450元/月÷30天×15天=1725元;四、誤工費5175元。原告耿某某受傷住院15天,2017年12月8日石家莊市欒城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處理意見為建議休息壹月,原告耿某某的誤工期限為45日。根據(jù)耿某某工作單位證明其每月工資按3450元計算,原告耿某某的誤工費為3450元/月÷30天×45天=5175元;五、營養(yǎng)費750元。原告耿某某受傷住院15天,按每天50元計算,原告耿偉???的營養(yǎng)費為50元/日×15天=750元;六、交通費200元,原告耿某某未提交證據(jù)但實際已發(fā)生,本院酌定為200元;原告耿某某住院期間,被告孫某某給付原告耿某某醫(yī)療費7000元。本院認為,被告孫某某駕駛機動車與耿曉凱駕駛機動車拉乘原告耿某某相撞,造成孫某某、孫昌力、耿曉凱、耿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石家莊市欒城區(qū)交警隊事故科事故認定被告孫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耿曉凱負次要責任,原告耿某某無責任,對這一事實,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孫某某駕駛的冀A×××××小型普通客車在富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對于原告耿某某的醫(yī)療費6526.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營養(yǎng)費750元,共計8776.16元由被告富某財險河北公司在醫(yī)療費用10000元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5000元,預留出事故中另一???傷者耿曉凱的賠償份額5000元,超出的3776.16元由被告孫某某賠償,被告孫某某已給付原告耿某某7000元,原告耿某某需返還被告孫某某3223.84元。原告耿某某的護理費1725元、誤工費5175元、交通費200元,共計7100元。由被告富某財險河北公司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nèi)賠償原告耿某某。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富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天內(nèi)賠償原告耿某某各項損失12100元;二、原告耿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天內(nèi)返還被告孫某某多給付的醫(yī)療費3223.8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4元,減半收取117元由被告孫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邢 輝
書記員:邢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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