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前進
衡水市利民路小學
何忠靜(河北仁浩律師事務(wù)所)
樊少杰(河北仁浩律師事務(wù)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耿前進。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衡水市利民路小學。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區(qū)利民路8號。
法定代表人:孫鳳珠,該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何忠靜,河北仁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樊少杰,河北仁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耿前進因與被上訴人衡水市利民路小學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桃城區(qū)人民法院(2014)衡桃物民一初字第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耿前進、被上訴人衡水市利民路小學的委托代理人何忠靜、樊少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耿前進要求被上訴人衡水市利民路小學排除妨礙、恢復房屋原狀、留出通道應否支持,理由及依據(jù)。
圍繞爭議焦點,上訴人耿前進稱:一審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被上訴人一直強調(diào)是政府的職能,政府把土地劃給被上訴人,一審法院也認為是公益用地,不能打著政府的旗號置老百姓的權(quán)益而不顧。在沒有通知上訴人的情況下,以政府的重點劃撥來侵占了上訴人的財產(chǎn),請求法院維護上訴人個人的權(quán)利。1999年,學校在拆遷過程中成立了指揮部,不合情也不合法,國家一直有專門的拆遷管理部門,應通過國家的拆遷管理部門才允許拆遷。被上訴人強調(diào)是政府工程,學校是事業(yè)單位,政府和學校不能大于法。2007年被上訴人計劃擴建小學,隔置到2009年才進行拆遷,上訴人要求按2009年的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上訴人的房子是被上訴人給拆掉的,上訴人一直找教育局,教育局以各種理由來拒絕上訴人。此拆遷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以政府行為當晃子,嚴重侵害了上訴人個人的利益。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恢復房屋的原狀,留出通道,并向上訴人道歉。
圍繞爭議焦點,被上訴人衡水市利民路小學稱:被上訴人改擴建工程作為衡水市政府的重要工程之一于2007年3月正式啟動,桃城區(qū)政府成立了改建拆遷指揮部,專門負責改擴建拆遷事宜。指揮部根據(jù)市農(nóng)行和六位住戶提供的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按照國有土地的補償標準和當時的房屋補償標準計算出補償數(shù)額,由桃城區(qū)財政集中支付中心通過被上訴人的賬戶分別對市農(nóng)行進行了土地補償,對其中五住戶進行了房屋補償,因上訴人不同意補償標準,至今不領(lǐng)房屋補償款。被上訴人取得土地使用證時,上訴人的房屋已被拆除,之后被上訴人在國有土地使用證范圍內(nèi)修建了校舍及圍墻。被上訴人對所用土地擁有完全的合法的土地使用權(quán)。上訴人一審起訴被上訴人要求為其房屋恢復原狀,排除妨礙,留出通道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上訴人認為其房屋是被上訴人拆的,與事實不符,被上訴人也沒有派任何員工進行拆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完全正確。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為上述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
本院認為:衡水市政府因?qū)W校改擴建而對土地及地上物進行征用、拆遷、再劃撥給被上訴人衡水市利民路小學使用是一種政府行政行為,被上訴人衡水市利民路小學既不是被征用土地的征用人,也不是被拆遷房屋的拆遷人。被上訴人衡水市利民路小學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后,在使用范圍內(nèi)建設(shè)校舍校區(qū),合法有據(jù)。上訴人耿前進主張,被上訴人衡水市利民路小學取得案涉土地不合法,拆遷補償標準不合理,因本案系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物權(quán)保護糾紛法律關(guān)系,與上訴人耿前進的上述主張非同一法律關(guān)系,也不是本案審理的范疇,上訴人耿前進要求的拆遷補償問題應另行解決。據(jù)此,上訴人耿前進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jié)果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耿前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衡水市政府因?qū)W校改擴建而對土地及地上物進行征用、拆遷、再劃撥給被上訴人衡水市利民路小學使用是一種政府行政行為,被上訴人衡水市利民路小學既不是被征用土地的征用人,也不是被拆遷房屋的拆遷人。被上訴人衡水市利民路小學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后,在使用范圍內(nèi)建設(shè)校舍校區(qū),合法有據(jù)。上訴人耿前進主張,被上訴人衡水市利民路小學取得案涉土地不合法,拆遷補償標準不合理,因本案系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物權(quán)保護糾紛法律關(guān)系,與上訴人耿前進的上述主張非同一法律關(guān)系,也不是本案審理的范疇,上訴人耿前進要求的拆遷補償問題應另行解決。據(jù)此,上訴人耿前進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jié)果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耿前進負擔。
審判長:高樹峰
審判員:蔣寶霞
審判員:關(guān)春富
書記員:張鳳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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