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慶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臺市隆堯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立龍,河北昭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德州市夏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松,夏津第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德州市經濟開發(fā)區(qū)三八東路西北側鑫源國際第16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400775291608F。
負責人:齊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國偉,該公司職工。
原告耿慶彬與被告閆某某、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耿慶彬訴訟代理人翟立龍、被告閆某某訴訟代理人蔣松、被告中華聯合公司訴訟代理人劉國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耿慶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27105.9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6月19日14時20分許,被告閆某某駕駛魯N×××××號大貨車,沿328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8公里處時,與原告停放在道路南側的正三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摩托車損壞,車載西瓜和電子磅損壞。隆堯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閆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隆堯縣醫(yī)院住院治療15天,產生醫(yī)療費、車損等損失27105.9元。閆某某駕駛車輛在中華聯合公司投保交強險等險種,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應予賠償。
閆某某辯稱,對交警部門事故責任劃分沒有異議,其駕駛車輛在中華聯合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應當由中華聯合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事故發(fā)生后其墊付了20000元。
中華聯合公司辯稱,閆某某駕駛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首先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本起事故造成四人受傷,交強險限額內應為他人預留份額。事故造成郭彥彬的電動三輪車損壞。郭彥彬電動三輪車根據道交法規(guī)定,屬于機動車,應當扣除其無責限額11000元。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其他間接費用,其公司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車輛行駛證、駕駛證、保單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原告提供了住院病歷、診斷證明、費用清單及醫(yī)療票據,花費8496元,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稱原告患有左股頭壞死,與交通事故無關,但未提供厘清治療該病費用的證據,對此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在隆堯縣醫(yī)院住院15天,參照《邢臺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邢臺市內標準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5天×50元=750元。原告主張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3、營養(yǎng)費,營養(yǎng)期參照公安部2014年《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期、營養(yǎng)期、護理期評定準則》4.7.2評定,原告主張15天,屬合理期間,本院予以支持。日營養(yǎng)費酌定30元,營養(yǎng)費15天×30元=450元。
4、誤工費,原告提供了用人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誤工證明及事發(fā)前三個月的工資表,以證明其誤工收入。被告稱該工資表中“慶彬”與原告非同一人,無制表人、審核人簽字。原告舉證已到位,證據間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誤工期參照上述《評定準則》,原告主張45天,本院予以支持。誤工費45天×(3300+3300+3000)元÷90天=4800元。
5、護理費,日護理費參照2016年河北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的日工資標準計算,即33543元÷365天=91.9元,護理期參照上述《評定準則》,原告主張15天,本院予以支持。護理費15天×91.9=1378.5元。
6、車損,原告提供交通事故財產損失估價鑒證結論書,被告持有異議,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在法院指定期間,未履行相應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原告車損6485元,本院予以確定。
7、評估費400元,系為查明和確定原告事故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可由中華聯合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支付。
8、施救費400元,原告提供了正規(guī)票據,該費用系當事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屬直接損失,應由被告承擔,可由中華聯合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支付。
9、西瓜及電子磅損失,原告提供過磅單及收據,該證據效力不足,無法證實原告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10、交通費,原告就醫(yī)隆堯縣醫(yī)院,住院15天,交通費酌定300元。
本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閆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耿慶彬無責任,本院采納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閆某某駕駛車輛在中華聯合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保額500000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分擔。中華聯合公司辯稱郭彥彬電動三輪車屬機動車范疇,應使用該車輛交強險無責任限額進行賠付,于法于事實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本起事故雖造成多人受傷,其他傷者未形成訴訟,鑒于閆某某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在保險限額內足以賠付受害人的損失,為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可徑行出判。
被告中華聯合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承擔原告醫(yī)療費84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營養(yǎng)費45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承擔原告誤工費4800元、護理費1378.5元、交通費30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原告車損2000元,以上共計18174.5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由中華聯合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6485元+400元+400元-2000元=5285元。
被告閆某某所稱墊付款20000元,經查該款項交警部門并未支付原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耿慶彬18174.5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耿慶彬5285元;以上共計23459.5元。
二、駁回原告耿慶彬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被告閆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郝春剛
書記員:徐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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