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平泉市。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平泉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倪國鋒,河北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耿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2018)冀0823民初9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耿某某上訴請求:1、要求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大棚占地租賃費6000元及利息、違約金l0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03年將承租當鋪村委會的土地轉(zhuǎn)租給被上訴人王某某建大棚一個,占地2.3畝。雙方簽訂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租賃期限(2003年起至2017年底)為15年,每年租金500元,每年的4月1日前一次性交清當年租金,并約定違約方支付對方違約金10000元。被上訴人拖欠2006年至2017年l2年租金(500元×l2年)計6000元。經(jīng)每年多次催要,被上訴人未給付。上訴人確實每年連續(xù)催要租金,但因為大棚占地在本村,轉(zhuǎn)租人又都是本村村民,拘于情面本村人無人出庭作證,又不可能找外人作假證,這樣情況下,受害者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中沒有考慮保護弱者的權(quán)益。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是制約不守信譽人的一種懲罰。違約金高低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自愿的。違約方未提供違約過高的證據(jù)。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誤,故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王某某辯稱: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耿某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大棚占地租金6000.00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10,000.00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03年4月24日簽訂《合同書》。雙方約定被告王某某租用原告耿某某承包土地2.3畝,租金為500.00元/年,約定第一年租金于2003年4月末給付,以后于每年的4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當年租金,租期為15年,即2003年至2017年;同時,雙方約定一方違約的須賠償另一方違約金10,000.0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自2006年土地租金至今未付,原告耿某某遂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簽訂土地租賃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該土地租賃法律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將土地出租給被告,但是被告未按協(xié)議約定及時給付原告2006年至2017年的土地租賃費,其行為實屬違約,應承擔繼續(xù)給付的違約責任。但被告提出原告主張部分已過訴訟時效,原、被告雙方認可原告曾于2017年向被告催要租金,但2017年之前部分原告是否催要并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佐證,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2006-2017年土地租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一審對2015-2017年部分予以支持。合計1500.00元(500.00元/年×3年)。原、被告雙方雖在合同書中約定如一方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10,000.00元,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利息與法有據(jù),應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給付2006-2017年租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部分支持。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一百八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耿某某三年土地租賃費1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00.00元,減半收取計1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本院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耿某某于2003年將承租當鋪村土地轉(zhuǎn)租給王某某建大棚一個,占地2.3畝。若依耿某某所述,王某某拖欠2006年至2017年l2年租金,耿某某理應及時主張,收取租金,或者解除合同。然,至2018年2月27日(耿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之日),十二年間,耿某某未訴請給付租金,或支付違約金,或解除合同。耿某某怠于行使權(quán)利,導致部分超過訴訟時效,應自行承擔訴訟風險及租金損失。一審根據(jù)雙方訴辯意見及提供的證據(jù)認定本案事實,作出判決,并無不當,本院認同,不再贅述。耿某某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jù),本院無法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00.00元,由上訴人耿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崔向京
審判員 李國興
審判員 白 云
書記員:張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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