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方方
井愛華(河北天雄律師事務所)
閆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
周建軍
原告耿方方。
委托代理人井愛華,河北天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閆某某,又名閆海濱。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住所地館陶縣政府西街27號。
代表人趙月霞。
委托代理人周建軍。
原告耿方方與被告閆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以下簡稱館陶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彥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李元坤、人民陪審員韓建波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耿方方的委托代理人井愛華,被告閆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建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館陶支公司作為被告閆某某駕駛的冀D×××××號輕型廂式貨車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人,依法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該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事故責任方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經(jīng)確認原告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為21144.13元(其中包括二次手術費7000元)。2、關于誤工費,根據(jù)原告耿方方傷情,誤工天數(shù)參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的規(guī)定確定為70天,誤工費參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nóng)林牧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70天為13664元/年÷365天×70天=2620.49元3、護理費按照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的護理期限60天,參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nóng)林牧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為13664元/年÷365天×60天=2246.14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16天=800元。5、殘疾賠償金參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標準計算二十年為9102元/年×20年×10%=18204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和造成的損害后果酌情確定為1500元。7、交通費200元。8、車輛損失926元。9、鑒定費2100元。10、評估費50元。鑒定費、評估費為原告確定損失數(shù)額支付的合理費用,被告應予以賠償。以上損失共計49790.76元。被告館陶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1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共計24770.63元。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926元,三項共計35696.63元。原告損失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為49790.76元-35696.63元=14094.13元。被告館陶支公司應按30%的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4228.24元。被告閆某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和數(shù)額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十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耿方方39924.87元。
二、駁回原告耿方方對被告閆某某的訴訟請求,和對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5元,由原告耿方方負擔55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負擔8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館陶支公司作為被告閆某某駕駛的冀D×××××號輕型廂式貨車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人,依法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該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事故責任方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經(jīng)確認原告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為21144.13元(其中包括二次手術費7000元)。2、關于誤工費,根據(jù)原告耿方方傷情,誤工天數(shù)參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的規(guī)定確定為70天,誤工費參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nóng)林牧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70天為13664元/年÷365天×70天=2620.49元3、護理費按照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的護理期限60天,參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nóng)林牧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為13664元/年÷365天×60天=2246.14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16天=800元。5、殘疾賠償金參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標準計算二十年為9102元/年×20年×10%=18204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和造成的損害后果酌情確定為1500元。7、交通費200元。8、車輛損失926元。9、鑒定費2100元。10、評估費50元。鑒定費、評估費為原告確定損失數(shù)額支付的合理費用,被告應予以賠償。以上損失共計49790.76元。被告館陶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1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共計24770.63元。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926元,三項共計35696.63元。原告損失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為49790.76元-35696.63元=14094.13元。被告館陶支公司應按30%的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4228.24元。被告閆某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和數(shù)額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十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耿方方39924.87元。
二、駁回原告耿方方對被告閆某某的訴訟請求,和對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5元,由原告耿方方負擔55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負擔875元。
審判長:陳彥
審判員:李元坤
審判員:韓建波
書記員:張繼穩(wě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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