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某某
馮志國(湖北弘愿律師事務所)
范某某
趙某某
新鄉(xiāng)市大地車業(yè)有限公司
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
李鐘珍
原告聶某某,系無牌電動三輪車的車主和駕駛人。
委托代理人馮志國,湖北弘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某某,系豫C16595(豫C7601掛)半掛牽引車的駕駛員。
被告趙某某,系豫C16595(豫C7601掛)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
被告新鄉(xiāng)市大地車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車業(yè)公司),系豫C16595(豫C7601掛)半掛牽引車的登記車主。
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劉偉,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鐘珍。
原告聶某某訴被告范某某、趙某某、大地車業(yè)公司、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韓賢水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聶某某、被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范某某、大地車業(yè)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范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趙某某答辯稱:事故豫C×××××(豫C×××××掛)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是被告趙某某,被告范某某是被告趙某某的雇員,被告趙某某將豫C×××××(豫C×××××掛)半掛牽引車掛靠在被告大地車業(yè)公司的名下經營。2012年8月23日,被告趙某某以被告大地車業(yè)公司的名義將豫C×××××(豫C×××××掛)半掛牽引車的主車和掛車分別在被告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350000元,不計免賠,其中主車300000元;掛車50000元),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付。事故發(fā)生后,被告趙某某為原告聶某某墊付醫(yī)療費820元;原告在交警部門交納保證金50000元,原告聶某某在交警部門領取35000元。
被告趙某某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收據,以證明被告趙某某在交警部門交納保證金50000元,原告聶某某在交警部門領取35000元。
證據2.醫(yī)療費票據,以證明其為原告聶某某墊付醫(yī)療費820元。
被告大地車業(yè)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辯稱:本公司愿意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部分訴求過高,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核減;保險公司不是侵權人,故不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趙某某、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對原告聶某某提交的證據1、2、3、4、5、6、10無異議;原告聶某某、被告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對被告范某某、趙某某提交的證據1、2無異議。對上述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趙某某、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7、8、9提出異議,認為該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聶某某居住在城鎮(zhèn)且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的事實,故對該證據不予認可。
對上述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7、8、9,因該證據不充分,故不能證明原告居住在城鎮(zhèn)且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的事實,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對本起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定責準確、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范某某應承擔此次事故80%的責任;原告聶某某應承擔此次事故20%的責任。
對原告聶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結合相關證據和法律規(guī)定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23228.79元,根據原告聶某某提交的醫(yī)療費發(fā)票確定。
2、護理費3236.16元,根據原告聶某某的住院時間,結合當地服務業(yè)的工資標準確定即23624元/年÷365天×50天=3236.16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根據原告聶某某的住院天數結合當地行政人員出差的伙食補助標準確定即50元×50天=2500元。
4、誤工費5643.12元,根據原告聶某某提交的司法鑒定書確定的誤工時間,結合當地農林業(yè)的工資標準確定即22886元/年÷365天×90天=5643.12元。
5、交通費1000元,根據原告聶某某提交的車票和住院天數酌情確定。
6、鑒定費2050元,根據原告聶某某提交的鑒定費票據確定。
7、傷殘賠償金31408元,根據原告聶某某的年齡結合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確定即7852元/年×20年×20%=31408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根據當地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確定。
據此,原告聶某某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23228.79元;2、護理費3236.16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4、誤工費5643.12元;5、交通費1000元;6、鑒定費2050元;7、傷殘賠償金31408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合計75066.07元。
被告趙某某是被告范某某的雇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故被告趙某某應對被告范某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后果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范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有重大過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于被告趙某某就豫C×××××(豫C×××××掛)半掛牽引車的主車和掛車以被告大地車業(yè)公司的名義向被告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被告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的限額內賠付。因此,被告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應在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聶某某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110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聶某某47287.28元(其中含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對原告聶某某超出此限額范圍的損失17778.79元,應由事故當事人按照責任比例分擔。因此,被告趙某某、范某某應連帶承擔80%為14223.03元;原告聶某某承擔20%為3555.76元。同時由于被告趙某某就豫C×××××(豫C×××××掛)半掛牽引車的主車和掛車分別以被告大地車業(yè)公司的名義向被告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350000元,不計免賠,其中主車300000元;掛車50000元),因此被告趙某某、范某某應當承擔的14223.03元,應由被告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原告聶某某的事故損失75066.07元,由被告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賠償71510.31元;由原告聶某某自己承擔3555.76元。
二、被告趙某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35820元,在被告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應賠付給原告聶某某的71510.31元中扣減后給付被告趙某某。
以上款項限義務人在本判決生效后十天內付清。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款匯戶名: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交通銀行咸寧分行,賬號:xxxx851,匯款用途:×××標的款。
三、駁回原告聶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838元,由原告聶某某負擔168元;由被告趙某某、范某某負擔6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咸寧溫泉支行;賬號:17×××89-222;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對本起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定責準確、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范某某應承擔此次事故80%的責任;原告聶某某應承擔此次事故20%的責任。
對原告聶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結合相關證據和法律規(guī)定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23228.79元,根據原告聶某某提交的醫(yī)療費發(fā)票確定。
2、護理費3236.16元,根據原告聶某某的住院時間,結合當地服務業(yè)的工資標準確定即23624元/年÷365天×50天=3236.16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根據原告聶某某的住院天數結合當地行政人員出差的伙食補助標準確定即50元×50天=2500元。
4、誤工費5643.12元,根據原告聶某某提交的司法鑒定書確定的誤工時間,結合當地農林業(yè)的工資標準確定即22886元/年÷365天×90天=5643.12元。
5、交通費1000元,根據原告聶某某提交的車票和住院天數酌情確定。
6、鑒定費2050元,根據原告聶某某提交的鑒定費票據確定。
7、傷殘賠償金31408元,根據原告聶某某的年齡結合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確定即7852元/年×20年×20%=31408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根據當地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確定。
據此,原告聶某某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23228.79元;2、護理費3236.16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4、誤工費5643.12元;5、交通費1000元;6、鑒定費2050元;7、傷殘賠償金31408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合計75066.07元。
被告趙某某是被告范某某的雇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故被告趙某某應對被告范某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后果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范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有重大過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于被告趙某某就豫C×××××(豫C×××××掛)半掛牽引車的主車和掛車以被告大地車業(yè)公司的名義向被告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被告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的限額內賠付。因此,被告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應在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聶某某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110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聶某某47287.28元(其中含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對原告聶某某超出此限額范圍的損失17778.79元,應由事故當事人按照責任比例分擔。因此,被告趙某某、范某某應連帶承擔80%為14223.03元;原告聶某某承擔20%為3555.76元。同時由于被告趙某某就豫C×××××(豫C×××××掛)半掛牽引車的主車和掛車分別以被告大地車業(yè)公司的名義向被告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350000元,不計免賠,其中主車300000元;掛車50000元),因此被告趙某某、范某某應當承擔的14223.03元,應由被告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原告聶某某的事故損失75066.07元,由被告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賠償71510.31元;由原告聶某某自己承擔3555.76元。
二、被告趙某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35820元,在被告永安財險新鄉(xiāng)中心支公司應賠付給原告聶某某的71510.31元中扣減后給付被告趙某某。
以上款項限義務人在本判決生效后十天內付清。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款匯戶名: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交通銀行咸寧分行,賬號:xxxx851,匯款用途:×××標的款。
三、駁回原告聶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838元,由原告聶某某負擔168元;由被告趙某某、范某某負擔670元。
審判長:韓賢水
書記員: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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