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被告)聶永志,住黑龍江省甘南縣。
委托代理人楊春雷,黑龍江省農(nóng)墾齊齊哈爾分局局直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緒有,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
委托代理人周建華,黑龍江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聶永志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甘南縣人民法院(2016)黑0225民初10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二審審理期間,聶永志提交了新的證據(jù),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甘南縣人民法院(2016)黑0225民初1090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黑龍江省甘南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孫世明 審 判 員 李 磊 代理審判員 王 超
書記員:何佳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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