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海燕,湖北龍?zhí)锫蓭熓聞账蓭煛?br/>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黃楊華,湖北誠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正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點軍營業(yè)部。
代表人曾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丁雪蓮,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聶某某、金某、金某與被告劉某某、劉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點軍營業(yè)部(以下簡稱財保點軍營業(yè)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運甫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某及原告聶某某、金某、金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海燕,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楊華,被告劉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正軍,被告財保點軍營業(yè)部的委托代理人丁雪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21時26分許,受害人金成龍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318國道由西向東行駛。當車行至318國道1071KM+250M處時,其車碰撞道路南側行人別傳明,造成雙方倒地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1時28分許,被告劉某某駕駛鄂E1E537號貨車由西往東行駛至此,該貨車右后輪碾壓倒在道路南側路面上的受害人金成龍頭部,造成受害人金成龍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1月9日,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責任認定,受害人金成龍負第一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劉某某負第二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金成龍不負此事故的責任。
另查明,受害人金成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所在地為仙桃市毛咀鎮(zhèn)紫荊村四組10號。其生前于2008年3月起至2015年7月1日居住在東莞市鳳崗鎮(zhèn)竹塘下圍商住區(qū)B23號,又于2015年7月1日至發(fā)生事故時居住在深圳市坪山新區(qū)坑梓辦事處光祖南路梓興花園D棟1508室。鄂E1E537號貨車登記車主為被告劉某,被告劉某某系被告劉某雇請的駕駛員。被告劉某某持有準駕車型B2有效駕駛證。鄂E1E537號貨車在被告財保點軍營業(yè)部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30萬元且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有效期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劉某已給付原告聶某某、金某、金某喪葬費21608.50元。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駕駛機動車未遵守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的規(guī)定,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亦作出了被告劉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金成龍不負此事故責任的認定。故原告聶某某、金某、金某因受害人劉某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被告劉某某應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劉某某系被告劉某雇請的駕駛員,故被告劉某某的民事賠償責任,依法應由被告劉某承擔。鄂E1E537號貨車在被告財保點軍營業(yè)部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30萬元且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故被告財保點軍營業(yè)部依法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金成龍生前已分別多年居住在廣東省的東莞市和深圳市,且有充足的證據予以證實,原告聶某某、金某、金某請求按照廣東省2015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一般地區(qū)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年標準30192.90元,計算受害人金成龍的死亡賠償金,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劉某雖對公安交警部門所作出的責任認定有異議,認為該起道路交通事故應為主、次責任,但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財保點軍營業(yè)部辯稱,因被告劉某某是在不知情且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故原告聶某某、金某、金某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各項損害?!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被告財保點軍營業(yè)部的辯稱理由與法律相悖,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聶某某、金某、金某訴請的喪葬費21608.50元、死亡賠償金513279.30元、誤工費1770元,均在法律規(guī)定的計算標準和賠償范圍內,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原告聶某某、金某、金某訴請的交通費5000元,因部分票據存在瑕疵,本院依法酌情認定2000元;原告聶某某、金某、金某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結合本地區(qū)的經濟水平,本院依法認定40000元。原告聶某某、金某、金某因受害人金成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本院依法核定共計578657.80元。由被告財保點軍營業(yè)部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7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合計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范圍內賠償300000元。被告財保點軍營業(yè)部賠償共計410000元。余下的經濟損失168657.80元,由被告劉某賠償。扣減被告劉某已賠償喪葬費21608.50元,還應賠償147049.3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點軍營業(yè)部支付原告聶某某、金某、金某各項經濟損失410000元。
二、被告劉某賠償原告聶某某、金某、金某各項經濟損失147049.30元。
三、駁回原告聶某某、金某、金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00元,減半收取475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13501040000019。
當事人簽收本判決書時,即視為已收到法院繳納上訴案件訴訟費用通知書。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胡運甫
書記員:朱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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