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肅寧縣農村信用聯(lián)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肅寧縣縣城武垣西路北側。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079970009L。原法定代表人:張永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任丘市?,F(xiàn)法定代表人:劉世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州市運河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滿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肅寧縣,系該社信貸部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月彬,河北海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肅寧縣和盛華裘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肅寧縣億斤糧庫北側。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26723382911C。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肅寧縣。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肅寧縣。被告:張新衛(wèi),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肅寧縣。三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春榮,男,肅寧縣忠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肅寧縣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肅寧縣和盛華裘某有限公司償還我聯(lián)社貸款本金900萬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1194759.28元;判令被告董某某、張新衛(w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訴訟過程中,原告將原訴訟請求變更為: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肅寧縣和盛華公司償還原告貸款本金900萬元及直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的利息為1194759.28元);2、判令被告和盛華公司、張新衛(wèi)對上述債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3、判令被告董某某、張新衛(wèi)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保證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4月18日被告肅寧縣和盛華裘某有限公司在我社貸款900萬元,并簽訂了《企業(yè)循環(huán)額度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肅寧縣聯(lián)社)農信循借字(2014)第28602014986382號,同時約定以被告肅寧縣和盛華裘某有限公司、張新衛(wèi)的房地產作為抵押,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編號為(肅寧縣聯(lián)社)農信高抵字(2014)第28602014571739號,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在此期間每次用款不得少于100萬元。期限不得短于30日.不得長于12個月。被告2016年4月19日提出用款申請。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告支付了貸款900萬元,期限至2017年4月17日。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肅寧縣和盛華裘某有限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訴至人民法院。被告肅寧縣和盛華裘某有限公司辯稱,經核實公司賬目,答辯人確實在原告處貸過款未還清,具體欠多少由原告舉證。否則,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被告董某某辯稱,答辯人是肅寧縣和盛華裘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經營貸款法定代表人簽字,是代表公司行使職務行為,該貸款由肅寧縣和盛華裘某有限公司償還。答辯人個人對貸款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應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被告張新衛(wèi)答辯稱,答辯人是肅寧縣和盛華裘某有限公司股東,職務是公司監(jiān)事。在公司持有80%股份。公司財務都由答辯人簽字。公司貸款理所當然由答辯人簽字。答辯人的簽字是行使公司職務行為。該貸款由肅寧縣和盛華裘某有限公司償還。答辯人個人對貸款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也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應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原告為證實自己的主張,依法提交了下列證據(jù):1、企業(yè)循環(huán)額度借款合同一份;2、最高額抵押合同一份;3、借款借據(jù)一份;4、股東同意保證協(xié)議書一份;5、冀肅房他證尚村鎮(zhèn)第8869號(張新衛(wèi)的房產證號17××35)復印件、冀肅房他證肅寧鎮(zhèn)第8867號(和盛華有限公司房產證號01××60)復印件、冀肅房他證肅寧鎮(zhèn)第8868號(張新衛(wèi)房產證號08××19)復印件、肅他項(2014)第字118號和盛華有限公司土地他項權證復印件,肅他項(2014)第字117號張新衛(wèi)土地他項權證復印件;6、利率修改協(xié)議。以上證據(jù)用來支持原告的訴求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被告發(fā)表質證意見認為:對原告提交的企業(yè)循環(huán)額度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借款借據(jù)、股東同意保證協(xié)議書、利率修改協(xié)議的真實性無異議。雖然簽訂了抵押合同,公司股東張新衛(wèi)、董某某屬于個人的財產,對抵押物沒有做登記,抵押物是房產,該抵押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原告提供的房產、土地他項權證,沒有原件,不能證實證據(jù)真實有效。即便是做過登記,該登記已經撤銷,抵押人已經解除抵押擔保責任,也就是和盛華公司、張新衛(wèi)、董某某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和連帶還款責任。該貸款只有和盛華公司一人承擔。原告主張,2014年4月18日肅寧縣和盛華公司在我聯(lián)社貸款900萬元,期限三年至2017年4月17日,并簽訂《企業(yè)循環(huán)額度借款合同》,同時和盛華公司、張新衛(wèi)約定以房產作為抵押,并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同時和盛華公司股東董某某、張新衛(wèi)與我單位簽訂《股東同意保證協(xié)議書》。在上述合同約定期限內,2016年4月19日借款900萬元,2017年4月17日到期,期間利息償還了4209.5元,至訴訟日2018年1月5號共結欠利息1194759.28元,約定月利率是5.4375‰,超期部分加罰50%。借款合同的第四條第一款約定上浮30%,后由于銀行利率調整重新簽訂了修改利率調整協(xié)議書,約定自2016年4月19日上浮50%。簽訂借款合同時利率上浮30%月利率是4.7125‰,自2016年4月19日修改為上浮50%后為月利率5.4375‰,實際執(zhí)行利率為月利率5.4375‰。抵押合同上面有他項權證,能證實抵押合同已經實際履行,由于為和盛華公司辦理借新還舊手續(xù),在撤銷抵押登記后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物被他人查封,但抵押合同是真實有效的,抵押物被查封并不能說明抵押合同無效,因為合同已經真實履行了。董某某、張新衛(wèi)簽訂的股東同意保證意見書,是獨立在抵押合同的擔保,不能因為抵押物查封而無效。抵押合同沒有解除,只是他項權證撤銷了。抵押合同涉及抵押物的他項權證已于2017年12月20號左右全部撤銷,且上述抵押物全部被肅寧縣法院查封。抵押合同是從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借款沒有償還,也就是主合同沒有履行清,從合同就實際有效。抵押權撤銷是由于為和盛華公司辦理借新還舊貸款手續(xù),這個需要撤銷后重新辦理抵押登記,也就是在這個前提下,辦理了撤銷,然后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新的借款合同、新的抵押合同已經簽訂,由于抵押物被查封,沒有實際履行、沒有實際發(fā)生效力。舊的借款沒有償還,合同仍有效。解除抵押物登記是我們雙方去的沒有寫書面申請,在房地產登記部門中留有雙方簽字的撤銷登記申請書。對原告的主張及證據(jù),被告表示,原告敘述的我方與原告簽訂的抵押合同,涉及抵押物全部撤銷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是抵押合同涉及的抵押物被撤銷,原定的合同履行終了,根據(jù)《擔保法》第41條規(guī)定,財產抵押的應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日生效,原告對被告提交的抵押物進行了撤銷,雙方簽訂的合同履行終了,已經結束,被告不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對該借款也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原告的陳述意見證實了原、被告簽訂的抵押合同已經解除,雖然沒有簽訂撤銷登記協(xié)議,撤銷了抵押物登記也就證實了抵押合同解除,被告不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也就解除了被告的個人對該借款連帶保證責任。根據(jù)當事人雙方的陳述和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董某某、張新衛(wèi)為被告和盛華公司的股東。2014年4月18日肅寧縣和盛華公司與原告簽訂《企業(yè)循環(huán)額度借款合同》,額度900萬元,有效期間至2017年4月17日。同時原告與和盛華公司、張新衛(wèi)約定以和盛華公司和張新衛(wèi)的房地產作為抵押,并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辦理了抵押登記。另外和盛華公司股東董某某、張新衛(wèi)并與原告簽訂《股東同意保證協(xié)議書》,同意用自己的個人財產為上述合同提供擔保。2016年4月19日被告和盛華公司向原告借款900萬元,2017年4月17日到期,原約定月利率是4.7125‰,后月利率執(zhí)行是5.4375‰。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償還。2017年12月,原告在為和盛華公司辦理借新還舊貸款手續(xù)過程中,將抵押登記撤銷,后抵押物被他人申請法院查封。該筆借款被告償還利息4209.5元,至2018年1月5日,被告結欠本金900萬元、利息1194759.28元未還。
原告肅寧縣農村信用聯(lián)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肅寧縣信用社)與被告肅寧縣和盛華裘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盛華公司)董某某、張新衛(wèi)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肅寧縣信用社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月彬、王滿堂、被告和盛華公司、被告張新衛(wèi)、被告董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春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與被告和盛華公司的借貸關系,有原、被告所簽訂的《企業(yè)循環(huán)額度借款合同》為證,且雙方無異議,本院認定。原告所提供的借款借據(jù)能夠與原告所提供的合同相互印證,充分證明了在授信項下所約定的借款義務原告均已實際履行。故原告與被告和盛華公司借款合同關系成立,合法有效,各方應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董某某、張新衛(wèi)作為和盛華公司股東與原告簽訂了《股東同意保證協(xié)議書》,同意用自己的個人財產為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筆借款未超出擔保期間,上述保證協(xié)議應為有效。原、被告根據(jù)《最高額抵押合同》的約定辦理了抵押登記,但借款到期后在被告未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原告將抵押登記撤銷,應視為《最高額抵押合同》解除。原、被告所簽訂的《企業(yè)循環(huán)額度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屬從合同,抵押登記雖撤銷,但主合同未解除,董某某、張新衛(wèi)作為和盛華公司股東與原告簽訂的《股東同意保證協(xié)議書》亦未解除。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和盛華公司償還全部借款本息,被告董某某、張新衛(wèi)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和盛華公司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900萬元,并按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被告董某某、張新衛(wèi)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董某某、張新衛(wèi)關于“公司的貸款個人簽字,是行使職務行為,個人對貸款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肅寧縣和盛華裘某有限公司償還原告肅寧縣農村信用聯(lián)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900萬元及利息1194759.28元(利息計算至2018年1月5日,2018年1月6日至履行清之日的利息依合同約定計算);二、被告董某某、張新衛(wèi)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駁回原告肅寧縣農村信用聯(lián)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上述判決事項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履行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2968元,減半收取計41484元由被告肅寧縣和盛華裘某有限公司承擔,被告董某某、張新衛(wèi)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景漢
書記員:郭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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