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肅寧縣通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肅寧縣尚村鎮(zhèn),注冊號:130926000004818。
法定代表人:袁愛民,董事長,。
被告:滄州天某皮草硝染有限公司(原肅寧興藝皮草硝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肅寧縣尚村鎮(zhèn),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601630446K
法定代表人:趙占領(lǐng),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波,河北秦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慧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工人,住肅寧縣,。
被告:王萬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肅寧縣,。
被告:周林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湖南省漣源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肅寧縣通某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滄州天某皮草硝染有限公司、王萬江、周林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肅寧縣通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請財產(chǎn)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滄州天某皮草硝染有限公司(原肅寧興藝皮草硝染有限公司)在價值405940元以內(nèi)予以查封(或扣押、凍結(jié))。本院做出(2017)肅民初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書,凍結(jié)被告滄州天某皮草硝染有限公司(原肅寧興藝皮草硝染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0000元及名下的【證號:肅國用(2005)第029號】國有土地使用權(quán)。本院以(2017)冀0926民初字1930號民事判決書結(jié)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對被告滄州天某皮草硝染有限公司(原肅寧興藝皮草硝染有限公司)名下400000元存款的凍結(jié)。
二、解除對被告滄州天某皮草硝染有限公司(原肅寧興藝皮草硝染有限公司)名下的【證號:肅國用(2005)第029號】國用土地使用權(quán)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執(zhí)行。
審判員 李孔山
書記員:劉建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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