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肇東中盛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鐵峰,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茜,黑龍江洪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現(xiàn)住蘭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東源,黑龍江沈東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肇東中盛達物流有限公司因與楊某某提供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肇東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19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茜、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東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肇東中盛達物流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撤銷(2016)黑1282民初字1932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二、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雙方不存在雇傭關系。二、鑒定意見書適用法律錯誤,不應作為認定被上訴人傷殘的依據(jù)。三、原審法院依據(jù)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認定賠償數(shù)額錯誤。
被上訴人楊某某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存在雇傭關系的事實清楚,采信的證據(jù)倫理充分。二、一審法院依司法鑒定意見書計算各項賠償是正確的。
楊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00元、交通費2,000.00元、精神撫慰賠償金5,000.00元、殘疾賠償金48,406.00元、誤工費14,640.00元、護理費10,582.00元、營養(yǎng)費9,000.00元、傷殘鑒定費3,000.00元,以上合計94,328.00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6年2月27日,被告肇東中盛達物流有限公司雇傭原告楊某某從事臨時跟車工作。2016年3月7日,原告在跟車過程中,被告雇傭司機車業(yè)軍駕駛黑MR3980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帶黑MR715號農(nóng)牧牌重型廂式半掛車,由西向東行駛至G30線3294公里+900米路段,與前方由西向東行駛的于志剛駕駛的蒙D82536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帶蒙DF182號湖掛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發(fā)生追尾相撞,致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鄯善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車業(yè)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楊某某無責任。原告楊某某受傷后,在鄯善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4天,診斷為右顳頂部頭皮撕脫、右頜面部皮膚裂傷、右耳廓損傷、左側骰骨骨折、脂肪肝。原告楊某某住院14天,被告肇東中盛達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醫(yī)療費18,000.00元。經(jīng)本院委托,2016年6月20日,綏化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1、后續(xù)醫(yī)療費評估需人民幣5,000.00元或支持實際合理支出;2、屬10級傷殘;3、護理期限60日(住院期間二人護理,余一人);4、營養(yǎng)期限90日;6、誤工期限120日。2016年3月10日,被告肇東中盛達物流有限公司在平安養(yǎng)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為原告楊某某投保了團體保險、個人意外傷害險。2016年3月24日,被告肇東中盛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了對原告楊某某的投保。
以上事實有司法鑒定意見書、投保單抄件、住院病案、醫(yī)學診斷書、庭審筆錄等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楊某某在被告肇東中盛達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車輛從事跟車工作,被告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原告投保了團體保險、個人意外傷害險,又為其支付了全部醫(yī)療費用,雖又撤回了對原告的保險,但原、被告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務雇傭關系。被告辯稱的雙方未形成雇傭關系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信。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楊某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其身體受到傷害,是在履行雇傭勞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肇東中盛達物流有限公司應對原告楊某某所遭受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本院對原告請求賠償?shù)姆秶蜆藴蕦徍苏J定如下:1、傷殘賠償金45,218.00元(2015年黑龍江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609.00元×20年×10%);2、交通費1,00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00元(14天×100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0元;5、護理費10,582.00元(2015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52,333.00元÷12個月=4,361.00元÷30天=143.00元×14天×2人+4,004.00元+143.00元×46天×1人);6、營養(yǎng)費9,000.00元(90天×100.00元);7、誤工費13,560.00元(2015年黑龍江省交通運輸業(yè)41,480.00元÷12個月=3,456.00元÷30天=113.00元×120天);8、鑒定費3,300.00元。以上合計84,06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肇東中盛達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原告楊某某傷殘賠償金、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84,060.00元。案件受理費951.00元,由被告肇東中盛達物流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1,901.00元,由上訴人肇東中盛達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姜再民 審 判 員 趙 明 代理審判員 楊曉涵
書記員: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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