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肇東市福山現(xiàn)代農業(yè)農機專業(y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成國,職務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浦云峰,男,黑龍江洪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肇東龍緣農作物種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志軍,職務董事長。
原告肇東市福山現(xiàn)代農機專業(yè)合作社與被告肇東龍緣農作物種植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肇東市福山現(xiàn)代農業(yè)農機專業(yè)合作社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浦云峰到庭,被告肇東龍緣農作物種植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肇東市福山現(xiàn)代農業(yè)農機專業(yè)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給付拖欠原告的代耕服務費用人民幣1,749,354.00元及利息人民幣361,460.30元(利息最終計算至代耕費用還清為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被告承包原告的承包地,于2013年5月3日,就被告代耕事宜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土地代耕服務合同》,由原告進行有償代耕服務,約定代耕期限為1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代耕面積為7363.60畝,玉米、水稻代耕的各項費用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詳見《土地代耕服務合同》)。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支付代耕服務費用合計人民幣1,749,354.00元,現(xiàn)逾期支付代耕費用近5年之久,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給付拖欠原告的代耕服務費用,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中原告提出增加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給付拖欠原告2015年至2018年三年土地租金人民幣6,334,233.00元。事實與理由,2013年5月3日,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原告將坐落于肇東市福山村土地7363.60畝流轉給被告經營,原告與被告就相關事項進行了約定,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合同期限為5年,從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合同簽訂后,在履行過程中,被告只按合同約定支付了2年的租金,剩余的3年土地租金未予支付,經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巨大,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給付拖欠原告2015年至2018年三年土地租金人民幣6,334,233.00元。
被告肇東龍緣農作物種植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對其訴訟請求提交了四組證據:證據一,原告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身份證明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共同證實原告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證據二,《土地流轉合同》,證實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5月3日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原告將位于肇東市××××7363.60畝轉包給被告經營,租期為5年,自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并就租金等事項進行了約定。需要說明的是,被告只給付了2年的租金,下欠2015年至2018年租金6,334,233.00元未給付。證據三,《土地代耕服務合同》,證實被告所承包的位于肇東市××××7363.60畝由原告進行代耕,代耕期限為一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原告方與被告方張柏成等人對代耕實際費用進行了核算,玉米每公頃為3,165.00元,水田每公頃為10,500.00元,代耕費用為1,749,354.00元及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證據四,任職證明一份,證明張柏成2013年5月1日到被告單位任職第一副總經理。
被告肇東龍緣農作物種植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作答辯,視為放棄答辯、舉證的權利,視為放棄對原告所訴請事實和證據進行質證、反駁的權利。故此,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確認并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被告承包原告的承包地,于2013年5月3日就被告代耕事宜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土地代耕服務合同》,由原告進行有償代耕服務,約定代耕期限為1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代耕面積為7363.60畝,玉米、水稻代耕的各項費用及雙方權利義務等。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支付代耕服務費用合計人民幣1,749,354.00元,被告現(xiàn)逾期支付代耕費用近5年之久,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給付拖欠原告的代耕服務費用1,749,354.00元及利息,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原告向本院提出增加訴訟請求,2013年5月3日,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原告將坐落于肇東市××××7363.60畝流轉給被告經營,原告與被告就相關事項進行了約定,并簽訂了《土地流轉合同》,合同期限為5年,從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合同簽訂后,在履行過程中,被告只按合同約定支付了2年土地租金,剩余3年土地租金未予支付,經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給付拖欠原告2015年至2018年3年土地租金人民幣6,334,233.00元。
本院認為,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視為對原告訴請事實的認可,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當自行承擔。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并不能影響本院查明案件事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但雙方簽訂的《土地代耕服務合同》并未為對此項事宜進行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約定履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所訴部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土地轉讓租金及代耕服務費應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三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把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肇東龍緣農作物種植有限公司欠原告肇東市福山現(xiàn)代農業(yè)農機專業(yè)合作社2013年耕地7363.60畝土地代耕服務費(位于肇東市尚家鎮(zhèn)福山村)1,749,354.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肇東龍緣農作物種植有限公司欠原告肇東市福山現(xiàn)代農業(yè)農機專業(yè)合作社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耕地7363.60畝土地流轉租金(位于肇東市尚家鎮(zhèn)福山村)6,334,233.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三、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193.00元,財產保全費5,000.00由被告肇東龍緣農作物種植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建軍
書記員: 王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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