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玉嫻,湖北從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戴純興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告何某某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
單位負責人熊國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科,湖北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肖某某訴被告戴純興、何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劉華分別于2015年5月8日、2015年7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玉嫻、被告戴純興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9時許,被告戴純興駕駛鄂J83152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106國道自南向北行駛,至麻城市三環(huán)氣門廠路段,與同向行駛由原告肖某某駕駛鄂JW3538摩托車車發(fā)生刮擦,造成原告肖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戴純興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肖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肖某某受傷后被送往麻城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6天,用去醫(yī)療費用4281.17元,護理費2200元,其傷情經黃岡楚劍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被告何某某為原告肖某某治療墊付4000元。
另查明:鄂J83152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登記車主為被告何某某,被告戴純興系被告何某某雇請駕駛該車駕駛員,該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時間在保險期限內。
原告肖某某系非農戶口,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有一子名肖遙(非農戶口)。原告肖某某有兄弟姊妹四人,有母親董昌英需扶養(yǎng),其母親董昌英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口性質為農業(yè)戶口,農業(yè)戶口載明住址為麻城市龍池橋陵園村二組張家碑牌,董昌英由其子女輪流接到各自住所扶養(yǎng),其實際居住地為城區(qū)范圍。
本院認為:原告肖某某與被告戴純興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肖某某受傷車輛受損,原告肖某某因此次事故所遭受的損失依法應得到賠償,故原告肖某某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戴純興系被告何某某雇請的司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北桓娲骷兣d應當承擔的責任由雇主被告何某某承擔。被告戴純興駕駛車輛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雙方之間構成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原告肖某某的訴請的損失,沒有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最高限額。原告肖某某的損失應當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進行理賠。被告戴純興、何某某要求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按保險合同進行理賠、并由原告肖某某退還墊付4000元的辯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辯稱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符合保險合同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辯稱醫(yī)療費中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乙類用藥承擔80﹪,丙類用藥及自費藥不承擔,因其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實醫(yī)保用藥詳單,藥物分類,且該醫(yī)療費用全部用于此次治療,故對此辯解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辯稱被告何某某的車輛系特種車輛,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證件,否則我公司只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商業(yè)險不承擔賠付責任,因原告肖某某的訴請的損失,沒有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最高限額,故對此辯解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肖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身體受到傷害而造成的損失如下:醫(yī)療費4181.17元;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16天=800元;護理費2200元;殘疾賠償金(參照2015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52元/年×20年×10%=49704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肖某某之子肖遙(參照非農戶口的2015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6681元/年×3年×10%÷2人=2502.15元,原告肖某某母親董昌英居住地為城鎮(zhèn),應參照城鎮(zhèn)消費支出(參照非農戶口的2015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6681元/年×13年×10%÷4人=5421.33元;交通費結合其住院治療情況酌定為200元;營養(yǎng)費30天×15元/天=450元;誤工費2700元;車輛損失費388元、拖車停車費120元;鑒定費760元,共計69426.65元。原告肖某某所訴鑒定費760元(含傷情鑒定700元和物損鑒定60元),因按保險合同條款不屬理賠范圍,即余款68666.65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而鑒定費760元應由被告何某某和原告肖某某按交通事故主次責任承擔,由被告何某某承擔532元,原告肖某某承擔22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原告肖某某給付理賠款68666.65元,被告何某某賠償原告肖某某鑒定費532元;
二、原告肖某某在領取理賠款后應當退還被告何某某先行墊付費用4000元,扣除被告何某某應當承擔的傷殘鑒定費532元,還應退還3468元;
三、駁回原告肖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給付,逾期未給付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三百元,由被告何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按一審裁判文書訴訟費預交)款匯至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須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足額交納上訴費,否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 華
書記員:熊承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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