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英偉,河北誠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白溝營銷服務部。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白溝鎮(zhèn)友誼路**號。負責人李健,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高巍,該公司員工。
本案相關情況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一、事故發(fā)生概況:2016年8月27日13時10分,張某駕駛冀F05Z**號面包車行駛至高碑店市新華北大街玫瑰園工地門口處由東向北右轉(zhuǎn)彎上道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肖某某騎行的動車發(fā)生事故,致使肖某某受傷、兩車損壞;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被告張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肖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三、受害人概況: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劉漫撒村500號,事故發(fā)生后,在高碑店市公安醫(yī)院住院7天,被告張某為原告墊付住院費15000元,經(jīng)原告申請,淶水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肖某某左側脛腓骨骨折構成九級傷殘,損傷后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yǎng)期90日,后期醫(yī)療費需10000元,本案發(fā)還重申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白溝營銷服務部申請對原告?zhèn)麣埖燃壷匦妈b定,本院委托天津迪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損傷為十級傷殘;四、醫(yī)療費:43152.78元(含后期醫(yī)療費10000元);五、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7天=700元;六、誤工費:(3500元+3452元+3417元)÷92天×180天=20287.17元;七、護理費:居民服務業(yè)標準33543元/年÷365天×90天=8270.9元;八、營養(yǎng)費:50元/天×90天=4500元;九、殘疾賠償金:12881元/年×20年×10%=25762元;十、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十一、施救費:200元;十二、鑒定費:2060元;十三、有關保險合同主體、類型及主要內(nèi)容:被告張某駕駛的冀F05Z**號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白溝營銷服務部處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十四、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06868.97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裁決結果
原告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保定中級人民法院發(fā)還重申后,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張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白溝營銷服務部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此事故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對事故及責任劃分予以確認。對于雙方當事人有爭議部分本院分別認定如下:醫(yī)療費43152.78元,已提供相應醫(yī)療費票據(jù)及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支持;誤工費20287.17元原告提供誤工證明、勞動合同及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支持;護理費8270.9元有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予以支持。營養(yǎng)費4500元被告認為過高,酌情支持27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參考原告的傷殘等級,酌情支持5000元。施救費200元,鑒定費2060元已提供相應票據(jù)證實,予以支持。綜上,本院支持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08132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白溝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20287.17元、護理費8270.9元、殘疾賠償金2576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施救費200元,合計69519元,余款38613元由被告張某按70%的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27029元,被告張某為原告墊付的住院費15000元應從上述數(shù)額中予以扣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白溝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肖某某各項損失共計69519元;二、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肖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2029元;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38元(已減半收?。?,由原告肖某某負擔438元,被告張某負擔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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