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公安縣人,住湖北省公安縣,委托代理人胡超強,公安縣斗湖堤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quán)。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蘇省徐州市人,住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qū),被告上海金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洋山保稅港區(qū)業(yè)盛路188號洋山保稅港區(qū)國貿(mào)大廈A-1058C室。法定代表人劉樹紅,該公司經(jīng)理。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羅湖區(qū)嘉賓路4025號城市天地廣場東座寫字樓六樓。負責人張端書,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楊超,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被告陳顯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縣,被告東莞市茂盛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東莞市高埗鎮(zhèn)冼沙村5坊116號一樓。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住所地:東莞市塘廈鎮(zhèn)迎賓大道5號浙莞商務中心1402號。負責人楊松柏,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梅明,湖北斯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被告楊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南省唐河縣人,住河南省唐河縣,被告上海秉承包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元江路5500號第1幢5258室。法定代表人張沖沖,該公司經(jīng)理。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涪陵區(qū)廣場路19號城市廣場四樓。負責人袁隆慶,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張光余,重慶圣石牛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quán)。被告桐盧德嘉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廬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梅林盧***號*座***室。法定代表人馬運洲,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肖某訴被告李某某、上海金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深圳市分公司)、陳顯堯、東莞市茂盛貨運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東莞市分公司)、楊強、上海秉承包裝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涪陵李渡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曾慶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中,本院依法追加桐盧德嘉貨運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原告肖某的委托代理人胡超強,被告人壽保險深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超,被告陳顯堯、被告人保東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梅明、被告人保涪陵李渡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光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被告上海金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楊強、被告桐盧德嘉貨運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上海秉承包裝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原告肖某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2、3承擔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等人身損害賠償金10209元;2、判令被告8、9承擔原告的貨物(蔬菜)損失30650元;3、判令被告2、3、5、6、8、9承擔原告的施救費4900元,其他物質(zhì)損失5600元,所經(jīng)營貨車鄂D×××××及鄂F6**掛車停運的臺班損失費462500元。4、訴訟費由被告2、5、8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1月23日4時26分許,被告李某某駕駛滬D×××××號重型半掛車牽引滬J×××××號掛車與楊宜偉駕駛的鄂D×××××號牽引車牽引鄂F6**號掛車,在武漢繞城公路G42滬蓉824KM處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李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車損,以保險公司定損為準。乙方醫(yī)療費、一部手機修理費由甲方承擔)。同日11時28分,被告陳顯堯駕駛粵S×××××號大型汽車與楊宜偉駕駛的鄂F6**掛車在武漢繞城高速公路G42滬蓉824KM上行0米處發(fā)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陳顯堯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楊宜偉不負事故責任(由甲方承擔甲乙車損,以保險公司定損為準)。11時30分,被告楊強駕駛滬D×××××號大型汽車與楊宜偉駕駛的鄂F6**雇車在武漢繞城公路G42滬蓉824KM上行0米處發(fā)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陳顯堯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楊宜偉不負事故責任(由甲方承擔甲乙車損,以保險公司定損為乙方蔬菜損失由甲方賠償)。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肖某在醫(yī)院住院治療9天,用去治療費4829元,但原、被告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出前述請求。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被告上海金某物流有限公司辯稱:案涉車輛已經(jīng)合法租給他人,我公司不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我公司已經(jīng)為案涉車輛投保保險,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按照湖北省2017年道路交通相關賠償標準核實。被告人壽保險深圳市分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購買交強險及三者險保險,我公司愿意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shù)呢熑?。原告部分訴請過高,或者無依據(jù)的請求法院依法核減。原告舉張的其他物質(zhì)損失及所謂的臺班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或無依據(jù)證明損失的,不應由我公司承擔責任。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用。被告陳顯堯辯稱:原告起訴的施救費及其他費用,在保險公司沒有賠付的情況下,我自行先行賠付了原告2000元。掛車修理費已經(jīng)賠償了原告。本次事故為多車連環(huán)相撞事故,關于我們的車輛損失已經(jīng)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費用已經(jīng)全部支付給了原告,故原告主張停運損失,沒有事實依據(j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該部分的訴訟請求。被告東莞市茂盛貨運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被告人保東莞市分公司辯稱:關于人身損害部分不是我公司承保車輛的投保人東莞市茂盛貨運有限公司責任及駕駛?cè)说呢熑?,原告也未要求我公司承擔。原告訴請的停運損失為非因本事故的間接損失,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不屬于我公司保險賠償范圍。原告車損、施救費、其他損失我公司已經(jīng)按照保險賠償范圍賠付給被保險人東莞市茂盛貨運有限公司,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被告楊強、被告上海秉承包裝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被告人保涪陵李渡支公司辯稱:原告請求承擔貨物蔬菜損失,我們至今未看到證據(jù)材料,待看到證據(jù)再抗辯。停運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不屬于保險公司承擔。根據(jù)保險車輛及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車輛的駕駛情況包括駕駛?cè)藛T應符合相應駕駛車輛資質(zhì),是否超載酒駕等需要查證核實,才確定是否保險公司承擔。被告桐盧德嘉貨運有限公司辯稱:案涉車輛已合法承包給直接侵權(quán)人被告李某某,在人壽保險深圳市分公司承擔賠償之外的其他費用應由被告李某某承擔,案涉車輛由實際承包人被告李某某獨立承包、經(jīng)營。我公司在此次事故中無過錯,我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費用。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按照湖北省2017年道路交通相關賠償標準核實。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4時26分許,被告李某某駕駛滬D×××××號重型半掛車牽引滬J×××××號掛車與楊宜偉駕駛的鄂D×××××號牽引車牽引鄂F6**號掛車,在武漢繞城公路G42滬蓉824KM處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李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車損,以保險公司定損為準。乙方醫(yī)療費、一部手機修理費由甲方承擔)。同日11時28分,被告陳顯堯駕駛粵S×××××號大型汽車與楊宜偉駕駛的鄂F6**掛車在武漢繞城高速公路G42滬蓉824KM上行0米處發(fā)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陳顯堯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楊宜偉不負事故責任(由甲方承擔甲乙車損,以保險公司定損為準)。11時30分,被告楊強駕駛滬D×××××號大型汽車與楊宜偉駕駛的鄂F6**雇車在武漢繞城公路G42滬蓉824KM上行0米處發(fā)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陳顯堯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楊宜偉不負事故責任(由甲方承擔甲乙車損,以保險公司定損為乙方蔬菜損失由甲方賠償)。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肖某在醫(yī)院住院治療9天,用去治療費4828.96元,原告未鑒定傷殘情況。原告用去施救費4900元。原告的隨車防護油布損失5600元。原告的蔬菜損失經(jīng)上海頤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證實損失為30652元。原、被告就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出前述請求。另查明:被告李某某駕駛滬D×××××號重型半掛車牽引滬J×××××號掛車車輛的所有人是被告上海金某物流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人壽保險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且投保不計免賠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事故發(fā)生前,上海金某物流有限公司將案涉車輛租賃給桐盧德嘉貨運有限公司營運,桐盧德嘉貨運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某簽訂《汽車代駕及貨物裝卸服務合同》,由被告李某某駕駛案涉車輛發(fā)生本次事故。被告陳顯堯駕駛的粵S×××××號車屬于被告東莞市茂盛貨運有限公司所有,該車在人保東莞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且投保不計免賠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該保險公司已經(jīng)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對車損進行了賠付。被告楊強駕駛的滬D×××××號車屬于被告上海秉承包裝有限公司所有,該車在被告人保涪陵李渡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且投保不計免賠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訴訟中,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請對于原告主張的車輛停運損失進行鑒定,但鑒定機構(gòu)認為無法鑒定退回鑒定申請。因無法鑒定原告的停運損失,但原告有停運的損失,本院遂走訪了本地同類車輛在一般情況下的平均營運收益情況,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況,以及通過核算和結(jié)合原告車輛狀況及同類車輛的營運收益,結(jié)合被告上海金某物流有限公司租賃車輛的價格,酌定原告車輛停運損失為21000元。經(jīng)依法核算,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為70296.69元,其中:醫(yī)療費4828.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5元(15元/天×9天)、營養(yǎng)費135元(15元/天×9天)、護理費805.73元(32677元/年÷365天×9天)、誤工費1440元(58401元/年÷365天×9天)、交通費800元、施救費4900元、油布損失5600元、蔬菜損失30652元、車輛停運損失21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被告陳顯堯、被告楊強駕駛機動車將原告撞傷車輛撞損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被告李某某、被告陳顯堯、被告楊強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則被告李某某、被告陳顯堯、被告楊強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滬D×××××號車輛、粵S×××××號車輛、滬D×××××號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在保險期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先行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即由人壽保險深圳市分公司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9045.73元(醫(yī)療費等5000元、交通費800元、誤工費1440元、護理費805.73元、財產(chǎn)損失1000元);被告人保東莞市分公司已經(jīng)賠付車輛損失2000元,按照責任認定書不再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由被告人保涪陵李渡支公司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2000元。余下?lián)p失按照責任劃分由被告李某某承擔9598.96元(98.96元+2500元+7000元);由被告陳顯堯承擔9500元(2500元+7000元);由被告楊強承擔40152元(2500元+7000元+30652元)。因滬D×××××號車在被告人壽保險深圳市分公司投保1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且投保不計免賠險,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由被告李某某承擔的損失2598.96元,應由被告人壽保險深圳市分公司在承保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2598.96元。同理,由被告人保東莞市分公司賠償原告損失2500元;由被告人保涪陵李渡支公司賠償原告損失33152元。原告主張的部分費用過高,本院依法予以核減。本院根據(jù)原告住院時間、地點、受傷程度,酌定原告的交通費為800元。被告李某某、桐盧德嘉貨運有限公司系車輛代駕關系,應共同承擔本案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損失7000元。被告陳顯堯、被告東莞市茂盛貨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損失7000元;被告楊強、被告上海秉承包裝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損失7000元。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本院酌定21000元,但停運損失系間接損失,不是保險公司賠償范圍,故應由侵權(quán)人承擔。被告上海金某物流有限公司將車輛租賃給桐盧德嘉貨運有限公司,其行為無過錯,不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肖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9045.73元;二、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肖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2598.96元;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肖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2500元;四、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肖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2000元;五、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肖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33152元;六、由被告李某某、被告桐盧德嘉貨運有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肖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7000元;七、由被告陳顯堯、被告東莞市茂盛貨運有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肖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7000元;八、由被告楊強、被告上海秉承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肖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7000元;九、駁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前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36元,由被告李某某、桐盧德嘉貨運有限公司負擔512元,由被告陳顯堯、被告東莞市茂盛貨運有限公司負擔215元,由被告楊強、被告上海秉承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負擔512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曾慶偉
書記員:余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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