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華,張佳江,河北君和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安民,石家莊市長安東風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范增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
第三人范增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第三人范小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建國南區(qū)。
第三人范小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
第三人宋建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第三人宋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第三人徐愛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安民,石家莊市長安東風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肖某某與被告范某某、第三人范增運、范增信、范小平、范小玲、宋建波、宋楠、徐愛英分家析產糾紛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804元,減半收取4402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擔。
審 判 長 張卓婭 人民陪審員 肖亞杰 人民陪審員 李 靜
書記員:劉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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