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住青龍滿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浦文達,河北楊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住青龍滿族自治縣。
原告肖某某與被告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浦文達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告肖某某及被告張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清償原告借款5萬元;2、自起訴之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19日,被告以臨時用錢為由向原告借款5萬元,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條,但至今被告尚未償還上述借款。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于2016年9月19日在原告肖某某處借款5萬元,并出具了借條,載明“今借到肖某某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借款人:張某,2016年9月19日,”,借條未書面約定還款日期及利息。現原告起訴到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萬元及自起訴之日起的利息。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從原告肖某某處借款,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因借條上未約定還款時間,出借人肖某某隨時可以請求返還,故對原告主張的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逾期利息,借條上未約定利息,故應視為無息借款,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原告向本院起訴應視為向被告催告,故應從原告向本院起訴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訴之日起按月利率0.5%即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和對事實的認定。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還原告肖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以50000元為本金,自2017年4月13日起按照年息6%(月利率0.5%)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并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張某負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雙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穎麗
書記員:張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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