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大冶市人,學生。
法定代理人肖安民,系原告肖某某之父,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鄂州市人。
法定代理人趙業(yè)霞,系原告肖某某之母,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荊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向榮榮,湖北共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學生。
法定代理人張某某,系被告雷某某之母,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
被告張某某,系上列被告雷某某的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周吉,湖北君博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市江夏區(qū)啟智創(chuàng)優(yōu)培訓學校。
法定代表人雷松青,該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譚德忠,湖北為維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肖某某訴被告雷某某、張某某、武漢市江夏區(qū)啟智創(chuàng)優(yōu)培訓學校(以下簡稱啟智創(chuàng)優(yōu)培訓學校)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孟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肖安民、趙業(yè)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榮榮,與被告雷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吉,被告啟智創(chuàng)優(yōu)培訓學校法定代表人雷松青及其委托代理人譚德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肖某某與被告雷某某均系被告啟智創(chuàng)優(yōu)培訓學校的學員,該校周六、周日對學員進行培優(yōu),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學后為學員提供作業(yè)輔導。2013年3月8日,原告肖某某、被告雷某某因所在學校下午放假,二人上午放學后便來到被告啟智創(chuàng)優(yōu)培訓學校,坐在同一間教室內前后排做作業(yè),期間教室內無老師看管。因二人嬉鬧,被告啟智創(chuàng)優(yōu)培訓學校校長雷松青對二人進行了制止,后繼續(xù)在校批改作業(yè)。隨后不久的13時許,原告肖某某與被告雷某某又繼續(xù)嬉鬧。嬉鬧過程中,被告雷某某用飲料瓶砸向原告肖某某,原告肖某某在用手去擋時,其手中所拿的筆帽戳到其右眼。原告肖某某因右眼視力模糊,向被告啟智創(chuàng)優(yōu)培訓學校老師倪擁軍和校長雷松青進行了報告,后雷松青將原告肖某某帶至附近診所檢查。診所醫(yī)生未檢查出明顯外傷,但建議到上級醫(yī)院進一步診治。雷松青遂將原告肖某某帶回學校,準備再觀察一段時間,如有問題就通知雙方家長。當日下午16時許,原告肖某某的父親來校接原告回家,得知上述情況后,將原告先后送至武漢市江夏區(qū)第十四醫(yī)院、廣州軍區(qū)武漢總醫(yī)院和武漢大學人民醫(yī)院診治,2013年3月8日至3月19日、2013年6月26日至7月1日先后在武漢大學人民醫(yī)院住院16天。經診斷,傷情為右眼頓挫傷、角膜裂傷、外傷性白內障等損傷,醫(yī)療費用共計27435.26元,其中被告雷某某、張某某支付了11000元,被告啟智創(chuàng)優(yōu)培訓學校支付了16000元。2013年7月26日,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出具鄂中司鑒(2013)中鑒字第2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被鑒定人肖某某的傷殘程度為十級,治療費用按實際發(fā)生為準,后期治療費2000元,護理時間為90日。
另查明,原告肖某某為非農業(yè)戶口,其在二次手術前后共配置了三副眼鏡,該項費用為765元。原告肖某某受傷后休學至2013年8月30日,其在武漢新東方培訓學校繳納了補習費用2772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啟智創(chuàng)優(yōu)培訓學校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重新鑒定的申請,后又于2013年11月6日撤回了該申請。因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致使本案調解未能達成協議。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協調記錄、證明、情況說明、收據、病歷材料、司法鑒定意見書、醫(yī)療費發(fā)票、配鏡單收據以及當事人在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記錄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當庭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雷某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嬉鬧過程中致原告肖某某右眼受傷,被告張某某作為其法定監(jiān)護人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原告肖某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具備了與其年齡、智力相應的認知、控制能力,經制止后仍與被告雷某某嬉鬧而受傷,其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應分擔部分損失。被告啟智創(chuàng)優(yōu)培訓學校明知原告肖某某、被告雷某某在本校做作業(yè),卻疏于管理,對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的嬉鬧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最終未能避免傷害事件的發(fā)生,并且沒有采納初診醫(yī)生提出到上級醫(yī)院進一步檢查的建議,亦未及時通知家長采取相應措施,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原告肖某某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本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酌定由原告肖某某自行承擔20%的損失,被告雷某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啟智創(chuàng)優(yōu)培訓學校承擔30%的賠償責任。原告肖某某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請,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雷某某及張某某辯稱被告啟智創(chuàng)優(yōu)培訓學校應承擔主要責任的主張,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啟智創(chuàng)優(yōu)培訓學校辯稱原告肖某某應承擔主要責任的主張,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納。
關于具體賠償數額:一、醫(yī)療費,原告肖某某的醫(yī)療費、后期醫(yī)療費,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認定;二、護理費,因原告肖某某法定代理人未提供收入證明,故參照服務行業(yè)標準計算;三、交通費,原告肖某某主張的交通費明顯偏高,根據原告肖某某就醫(yī)治療的實際所需,交通費酌定為700元;四、住宿費,因未提供住宿費票據,本院不予支持;五、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肖某某住院16天,按每天15元標準計算;六、營養(yǎng)費,因沒有醫(yī)囑證明,本院不予支持;七、殘疾賠償金,根據法律規(guī)定計算;八、輔助器具費(眼鏡),有票據證實,本院予以支持;九、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原告肖某某受傷的程度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2000元;十、其主張的病歷復印費、休學補課費,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肖某某各項損失共計40363.1元,扣減已付的11000元,還應賠付29363.1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由被告武漢市江夏區(qū)啟智創(chuàng)優(yōu)培訓學校賠償原告肖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4217.9元,扣減已付的16000元,還應賠付8217.9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肖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96元,減半收取398元,鑒定費1100元,合計1498元,由原告肖某某負擔299.6元,被告張某某負擔749元,被告武漢市江夏區(qū)啟智創(chuàng)優(yōu)培訓學校負擔449.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5010400003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孟娟
書記員:李明 附件一: 肖某某賠償清單 一、賠償項目 1、醫(yī)療費27435.26元 2、后期治療費2000元 3、護理費5906元(23624元÷12月÷30天×90天) 4、交通費700元(酌定) 5、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15元/天×16天) 6、殘疾賠償金41680元(20840元×20年×10%) 7、輔助器具費(眼鏡)765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小計80726.26元(含被告墊付的27000元) 二、計算方法 1-8項合計80726.26元,由被告張某某賠償50%即40363.1元(含已墊付的11000元);由被告武漢市啟智創(chuàng)優(yōu)培訓學校賠償30%即24217.9元(含已墊付的16000元);由原告肖某某自行承擔20%損失即16145.3元。 附件二:所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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