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向全文,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鄭義,湖北勇鑫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肖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楊文斌,湖北震邦華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388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汪清淮 審判員 張成軍 審判員 鄭 玥
書記員:劉繼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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