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風云,又名肖鳳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鶴峰縣,現(xiàn)住,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邱德平,湖北立鶴律師事務所律師,系鶴峰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汽車駕駛員,戶籍所在地鶴峰縣,現(xiàn)住鶴峰縣,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汽車駕駛員,住鶴峰縣,被告:魏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洗車駕駛員,戶籍所在地宣恩縣,現(xiàn)住鶴峰縣,被告:湖北省鶴峰縣萬眾客運有限公司,住所地鶴峰縣容美鎮(zhèn)九峰大道88-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282874766370XK。法定代表人:張輝,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彭正芳,該公司副經(jīng)理。被告:恩施州交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長途轎車客運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157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2800732706340D。負責人:史兵,該公司經(jīng)理。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327號,注冊號:422800000009227。負責人:吳紅梅,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任家清,湖北硒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武陵國際裝飾城B02棟50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2800066133770Q。負責人:楊茂,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周荊豐,湖北施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517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負責人:陳銀橋,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董斌,該公司員工。
原告肖風云與被告杜某某、王某某、魏勇、湖北省鶴峰縣萬眾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眾公司)、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保險公司)、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湖北分公司恩施市支公司(以下簡稱長江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追加恩施州交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長途客運分公司(以下簡稱長轎公司)作為被告,于2017年12月12日再次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輝、被告杜某某、王某某、魏勇、萬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正芳、大地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家清、長江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荊豐、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斌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長轎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肖風云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各被告支付原告醫(yī)藥費7622.98元,護理費30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財產(chǎn)(手機)損失899元,營養(yǎng)費1200元,陪床費240元,誤工費9826.49元(說明:被告原來答應付誤工費1000元,根據(jù)標準計算為現(xiàn)數(shù)額),共計25046.84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8月22日,杜某某駕駛鄂Q×××××號中型普通客車由容美鎮(zhèn)東街出發(fā)沿245省道向新莊方向行駛,當日11時10分許,車輛行駛至245省道191.063KM時,與對向行駛由王某某駕駛的鄂Q×××××號中型自卸貨車發(fā)生碰撞,導致鄂Q×××××號客車向右后方擺動,在擺動時又碰到了停放在路邊的鄂Q×××××號小型轎車,造成我等七人受傷及三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杜某某應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某應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魏勇應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我在本起事故中無責任。本次事故中被告杜某某駕車未遵守右側通行規(guī)則是本起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被告王某某和被告魏勇的交通違法行為和過錯是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本案中大地保險公司、長江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單位,理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我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杜某某辯稱,對原告肖風云的訴訟請求,我基本沒有異議,但對原告肖風云的手機是否在事故中損壞,沒有證據(jù),我不認可。被告王某某辯稱,由法庭依法進行判決。被告魏勇辯稱,我買了全保,原告肖風云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萬眾公司辯稱,原告肖風云的損失應由三家保險公司給予賠償,但對原告肖風云的手機是否在事故中損壞,沒有證據(jù),我公司不認可。被告大地保險公司辯稱,1、對本起交通事故真實性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2、對原告肖風云及其他五傷者的損失,應當先由另兩家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超過的部分,再由我公司承擔責任;3、我公司已經(jīng)墊付了醫(yī)療費共計40000元,應當減除,其中應有原告肖風云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4、本案中我保險公司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訴訟費。對原告肖風云醫(yī)療費有發(fā)票的基本沒有異議,護理費應按照居民服務業(yè)每天89.5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80元計算,財產(chǎn)損失舉證時看損失了什么,沒有證據(jù)的不認可,營養(yǎng)費要看有不有計算依據(jù),陪床費屬護理費范圍,原告年齡超過60歲了,不應計算誤工費。被告長江保險公司辯稱,首先同意大地保險公司第1點、第4點意見。另外,我公司對該交通事故只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我公司已經(jīng)先行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賠償時應予扣減。具體對原告肖風云及其他五傷者訴訟請求的答辯意見同大地保險公司。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我公司不是直接侵權人,基于保險合同關系參加訴訟。我公司的賠償責任,是基于駕駛人合法駕駛,且事故原因、性質明確的前提下履行。本案中我公司標的車是次要責任,因此,只應當在超交強險部分按照責任進行賠付。我公司前期已經(jīng)對原告肖風云及其他五傷者賠付了醫(yī)療費10000元,應在全案賠償中予扣減。我公司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被告長轎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書面意見。原告肖風云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證據(jù)一、《鶴公交直認字[2016]第07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jù)二、2017年2月21日《鶴峰縣中心醫(yī)院病情診斷證明》、《出院記錄》;證據(jù)三、《容美鎮(zhèn)板凳臺村村委會證明》;證據(jù)四、鶴峰縣中心醫(yī)院住院及檢查收費《發(fā)票》、訴訟期間在鶴峰縣中心醫(yī)院CT檢查身體購藥《發(fā)票》和鶴峰縣云和堂大藥房的購藥《發(fā)票》;證據(jù)五、手機一部(實物已領回,有圖片存卷)。被告萬眾公司提交了原告肖風云20**年9月15日《鶴峰縣中心醫(yī)院病情診斷證明》。雙方當事人對上例不表示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依法應予以采信,對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根據(jù)證據(jù)的“三性”進行分析認定。被告萬眾公司、大地保險公司、長江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對《容美鎮(zhèn)板凳臺村村委會證明》、2017年2月21日《鶴峰縣中心醫(yī)院病情診斷證明》、訴訟期間在鶴峰縣中心醫(yī)院CT檢查身體及購藥《發(fā)票》和鶴峰縣云和堂大藥房的購藥《發(fā)票》持有異議。認為《容美鎮(zhèn)板凳臺村村委會證明》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因為原告肖風云已超過六十歲,計算誤工費不符合有關國家的退休規(guī)定;2017年2月21日《鶴峰縣中心醫(yī)院病情診斷證明》比2016年9月15日《鶴峰縣中心醫(yī)院病情診斷證明》醫(yī)囑建議出院的休息時間在沒有新的情況下多出60日;訴訟期間在鶴峰縣中心醫(yī)院CT檢查身體及購藥《發(fā)票》和鶴峰縣云和堂大藥房的購藥《發(fā)票》,是治療其他疾病的。本院認為,異議人對《容美鎮(zhèn)板凳臺村村委會證明》的異議理由不充分,因為原告肖風云現(xiàn)在還在板凳臺村承包有責任田,有勞動收益,本院應予以采信;對2017年2月21日《鶴峰縣中心醫(yī)院病情診斷證明》的異議理由充分,因為該診斷證明所醫(yī)囑出院后仍需休息的時間是需要計算誤工費的,且是原告肖風云出院5個月后由原住院科出具的第二份診斷證明,其醫(yī)囑“出院后休息90天”與2016年9月15日其出院時的第一份醫(yī)囑“院外休息30天”的診斷證明多60天。原告沒有因前傷未愈和病情復發(fā)再行住院治療,也沒有否定第一份診斷證明的證據(jù),因此,第二份診斷證明不具有效力,本院不予采信;對訴訟期間在鶴峰縣中心醫(yī)院CT檢查身體購藥《發(fā)票》和鶴峰縣云和堂大藥房的購藥《發(fā)票》,因其是在2017年9月15日和16日的檢查用藥,且事由不明,因此,異議人的異議理由充分,其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本案被告對原告肖風云財物(手機)損失的證據(jù)表示異議,認為沒有證據(jù)證明該手機是在此次事故中損壞,本院認為,異議人的異議理由充分。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確認以下事實:2016年8月22日,被告杜某某駕駛被告萬眾公司的鄂Q×××××號中型普通客車由容美鎮(zhèn)東街出發(fā)沿245省道向新莊方向行駛,當日11時10分許,車輛行駛至245省道191.063KM時,與對向行駛由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鄂Q×××××號中型自卸貨車發(fā)生碰撞,導致鄂Q×××××號客車向右后方擺動,在擺動時又碰到了停放在路邊被告魏勇掛靠在被告長轎公司的鄂Q×××××號小型轎車,造成肖風云等七人受傷及三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當日原告肖風云住入中心醫(yī)院治療,治療中經(jīng)診斷為:1.縱膈氣腫,2.肝挫傷,3.雙肺挫傷并感染,4.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5.左則肩周炎,6.慢性結膜炎,7.雙眼翼狀胬肉,8.腦萎縮。住院24天后,于2016年9月15日好轉出院。所用醫(yī)療費7622.98元,由被告萬眾公司全部結清。原告肖風云出院時醫(yī)囑“院外休息一月,一月后來院復查”。2017年2月21日原告肖風云在原住院科復查無意外。此次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經(jīng)鶴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杜某某應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某、魏勇應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肖風云在本起事故中無責任。肇事車輛鄂Q×××××號中型自卸貨車在被告長江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鄂Q×××××號小型轎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肇事車輛鄂Q×××××號客車于大地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乘員險,每個乘員責任限額為30萬元。另查明,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傷人員住院中,被告萬眾公司、大地保險公司、長江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都預付了醫(yī)療費,但與醫(yī)院結算費用均由萬眾公司辦理,本案原告肖風云醫(yī)療費7622.98元已結清,系被告萬眾公司墊付2225.61元,被告大地保險公司墊付4597.37元,被告王植物華墊付8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杜某某、王某某、魏勇在駕駛車輛路途中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造成撞車,導致原告肖風云及駕乘人員多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原告肖風云請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本院應予以支持。相關損失賠償及數(shù)額,依據(jù)當事人提交的有效證據(jù)、司法解釋等進行認定。原告肖風云因傷住院的醫(yī)療費7622.98元,有住院病歷、收費發(fā)票等,應當予以認定;誤工費,由兩部分組成,即住院24天誤工和其出院時醫(yī)囑休息30天誤工,共54天。參照2017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全社會分行業(yè)在崗職工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年)工資31462元,認定為4654.65元;護理費,原告肖風云主張以其長子是從事建筑行業(yè)的標準核定,但未向本院提交該項主張之諸證據(jù),應參照2017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人均(年)平均收入32677元,認定為2148.6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比照《鶴峰縣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中補助標準計算,每天100元,認定為2400元;財物損失,即899元的智能手機一部,該財物在事故中被損壞的事實原告沒有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被告未予認可,本院依法不予認定;營養(yǎng)費,因其未提交需營養(yǎng)費的醫(yī)囑及相關證據(jù),故該項請求,本院不予認定;有關陪床費,因其屬誤工費范圍,本院亦不予認定。上例應賠償?shù)臄?shù)額為16826.25元,各賠償義務人應怎樣擔責:一、該道路交通事發(fā)生時,肇事三車輛均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或乘員險。依相關規(guī)定,其誤工費、護理費共計6803.27元,相對在被告長江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的交強險中可獲全部賠償,由兩公司平均分擔,因此,被告長江保險公司于交強險中承擔3401.63元、太平洋保險公司于交強險中承擔3401.64元;二、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0022.98元,因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已訴訟主張權利的有六人,其應賠總額超過了該交強險的賠償總額,因此,超過部分由被告萬眾公司、王某某、魏勇和長轎公司進行賠償。通過合議庭合議并計算,認定其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于交強險中可以賠償?shù)牟糠謨H為1133元,由被告長江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各承擔566.5元;三、對剩余8889.98元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參考《鶴公交直認字[2016]第07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的主次責任酌情確定賠償比例,然后按比例計算各賠償義務人的賠償數(shù)額。經(jīng)過合議,主要責任酌定為80%,次要責任酌定為20%。被告萬眾公司按主責比例80%承擔的責任7111.98元,由被告大地保險公司于乘員險中擔責;按次責比例20%確定的責任1778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擔889元;被告魏勇與被告長轎公司連帶承擔889元,其連帶責任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擔責。綜上所述,各賠償義務人應賠償?shù)臄?shù)額為:被告長江保險公司四項共計3968.13元。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四項共計4857.14元。被告大地保險公司兩項7111.98元,被告王某某兩項889元。但被告大地保險公司墊付的4597.37元醫(yī)療費應予以扣減,扣減后其還應支付2514.61元;被告萬眾公司墊付的2225.61元,被告王某某墊付的800元,應在原告肖風云實際取得賠償款后給予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肖風云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人民幣7111.98元(含墊付醫(yī)療費4597.37元);二、被告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肖風云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共計人民幣3968.13元;三、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肖風云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共計人民幣4857.14元;四、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肖風云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人民幣889元;五、原告肖風云收到賠償款后返還被告鶴峰縣萬眾客運有限公司為其墊付的醫(yī)療費2225.61元;六、原告肖風云收到賠償款后返還被告王某某為其墊付的醫(yī)療費800元;七、駁回原告肖風云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金錢給付義務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鶴峰縣萬眾客運有限公司負擔240元,被告恩施州交運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長途轎車客運分公司負擔30元,王某某負擔3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恩施開發(fā)區(qū)支行,賬號:17×××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lián)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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