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生
李先權(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原告:胡某生。
委托代理人李先權,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原告胡某生因與被告張某某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胡某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先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
被告因加工服裝需要向原告賒購電腦平車而欠原告貨款224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雙方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后被告未按約定支付貨款。逾期后經原告催討,被告僅支付貨款2000元,余下貨款20400元至今未支付,故被告應承擔逾期未支付貨款的民事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21000元,依據(jù)不足,對超出實際未付貨款的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胡某生電腦平車貨款20400元;
二、駁回原告胡某生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5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
被告因加工服裝需要向原告賒購電腦平車而欠原告貨款224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雙方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后被告未按約定支付貨款。逾期后經原告催討,被告僅支付貨款2000元,余下貨款20400元至今未支付,故被告應承擔逾期未支付貨款的民事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21000元,依據(jù)不足,對超出實際未付貨款的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胡某生電腦平車貨款20400元;
二、駁回原告胡某生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5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又林
審判員:田剛
審判員:胡全友
書記員:管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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