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慶豐,河北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陽縣。
被告:楊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蠡縣。
被告: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西路428號。
負責人:張林,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亞茹,該公司員工。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楊立某、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天安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慶豐,被告張某某,被告天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亞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立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計3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4月11日6時30分許,被告楊立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原告乘坐的被告張某某駕駛的三輪汽車在周蠡路蠡縣中五夫路口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該事故經(jīng)高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楊立某與張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胡某某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先后在蠡縣中醫(yī)院和解放軍第二五二醫(yī)院住院治療。二被告駕駛車輛肇事造成原告損傷,二被告依法應當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故原告提出上述訴訟請求。2018年5月31日,原告向本院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為50000元,庭審中,原告主張訴訟標的額不再變更。
被告張某某辯稱,我墊付了10900元的醫(yī)藥費。
被告天安公司辯稱,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內,根據(jù)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在賠償限額內賠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4月11日6時30分,張某某駕駛三輪汽車,沿周蠡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蠡縣中五夫村路口時,與由北向南楊立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三輪汽車乘車人胡某某受傷。蠡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蠡公交認字[2018]第5001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楊立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胡某某無責任。
事故車輛小型普通客車的被保險人為被告楊立某,該車在被告天安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且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6月14日零時起至2018年6月13日二十四時止,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50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蠡縣中醫(yī)醫(yī)院進行治療,產(chǎn)生治療費用1137.36元,后轉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五二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20日住院治療9天,產(chǎn)生醫(yī)療費用和病歷取證費用共計8252元。上述醫(yī)療費用共計9389.36元。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五二醫(yī)院出院診斷證明載明:“1、注意休息,加強營養(yǎng)······”。原告提交醫(yī)療費票據(jù)、住院病歷、診斷證明、費用清單予以證實。
原告向本院申請進行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和營養(yǎng)期限的鑒定,本院依法委托保定市第二醫(yī)院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8年8月29日,該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胡某某誤工60-120日,護理30-60日,營養(yǎng)30-60日。為此,原告支出鑒定費用1256元。
原告胡某某系高陽縣瑞圖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員工,主張其受傷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9000元,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工資證明予以證實,但并未提交勞動合同、工資表等證據(jù)。原告住院期間由一人護理,護理人員張新華系原告胡某某之妻,護理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3353元,原告主張護理費按照日均139.68元的標準計算35天為4888元,并提交月工資收入情況表、考勤表予以證實。此外,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100元的標準計算10天為1000元,主張營養(yǎng)費按照每天100元的標準計算40天為4000元,主張產(chǎn)生交通費1000元。交通費原告未提交票據(jù)證實。被告張某某主張為原告胡某某墊付費用10956元,但并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原告胡某某認可被告張某某墊付款為10300元。
被告天安公司對上述證據(jù)進行質證,對蠡縣中醫(yī)醫(yī)院外二科于2018年4月11日456元的票據(jù)不認可,因票據(jù)名字不符;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1000元;營養(yǎng)費認可按照每天50元的標準計算20天;誤工費認可按照每天90元計算20天,原告對誤工費的主張因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和勞動合同不認可;護理費認可按照每天90元的標準計算10天為900元,因沒有勞動合同和營業(yè)執(zhí)照,且沒有醫(yī)囑說要加強護理,故只認可住院期間的護理;交通費認可300元。對其他無異議。被告張某某主張墊付了10956元,沒有證據(jù)提交。
另查明,2017年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行業(yè)工資標準為23384元。
本院認為,2018年4月11日6時30分,張某某駕駛三輪汽車與楊立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三輪汽車乘車人胡某某受傷。經(jīng)蠡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與楊立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胡某某無責任。該認定客觀公正,本院予以認定。事故車輛在被告天安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的損失,應按法律的規(guī)定和合同的約定,先由被告天安公司在交強險內進行賠償,剩余部分由被告天安公司和被告張某某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本院核定原告的損失為:醫(yī)療費用共計9389.36元,有醫(yī)療費用票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蠡縣中醫(yī)院票據(jù)中雖有一張載明“胡旗林”,但根據(jù)本案案情可知系醫(yī)院打印錯誤,故本院予以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要求1000元,被告認可,本院予以支持。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保定市第二醫(yī)院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對原告的三期情況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胡某某誤工60-120日,護理30-60日,營養(yǎng)30-60日,本院酌定原告胡某某誤工期限為90日,護理期限為45日,營養(yǎng)期限為45日。鑒定費1256元系實際產(chǎn)生,被告天安公司應予賠償。關于誤工費,原告雖主張日均300元工資,但并未提交勞動合同和工資表等予以證實,對其真實性本院無法確認。故誤工費本院認定按照2017年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行業(yè)工資標準為23384元計算90日為5766(23384÷365×90)元,關于護理費,原告雖未提交護理人員張新華的勞動合同,但其提交的工資證明和工資流水情況可以證實張新華的工資情況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故護理費按照張新華的月平均工資3353元計算45日為5029(3353÷30×45)元,原告主張4888元,本院予以支持;營養(yǎng)費按照每天50元的標準計算45天為2250(50×45)元;交通費原告主張1000元,但并未提交證據(jù)證實,被告認可300元,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張某某的墊付款,被告雖主張系10956元,但并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原告胡某某認可被告張某某墊付10300元,本院予以認定。
綜上,本院核定原告的損失共計24849.36元。由被告天安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1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0954元,剩余損失3895.36元由被告天安公司和被告張某某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為1947.68元。故被告天安公司共計賠償原告胡某某22901.68元,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胡某某1947.68元。因被告張某某已經(jīng)墊付10300元的賠償款,故被告張某某不再給付原告胡某某賠償款,被告張某某多給付的賠償款8352.32(10300-1947.68)元,由被告張某某與原告胡某某另行處理。被告楊立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胡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2901.6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
二、被告張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胡某某超出上述判決數(shù)額范圍內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計275元,由被告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金永
書記員: 張?zhí)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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