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咸寧市咸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環(huán),湖北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南省湯陰縣人,住湯陰縣。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陽文峰區(qū)朝陽路福佳斯國際花園4號樓。
負責人:崔哲,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縣委,河南安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
被告:吳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南省駐馬店市人,住駐馬店市驛城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駐馬店市春曉街145號。
負責人潘建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景鎬舉,河南濟世雨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
原告胡某與被告張某、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財保安陽中心支公司)、吳剛、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財保駐馬店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萬燁擔任審理長、人民陪審員陳浩、王智芳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案情復雜,延長審理期限四個月。原告胡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葉環(huán),被告張某,被告英大泰和財保安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縣委、被告中國財保駐馬店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景鎬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剛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張某、吳剛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79728.45元;2.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內(nèi)承擔保險賠償責任;3.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6月14日,被告張某駕駛豫E×××××(豫E×××××)號重型半掛車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1095KM+800M處時,撞上前方由被告吳剛駕駛的豫Q×××××號小型普通客車,并刮倒正在道路封閉區(qū)域內(nèi)作業(yè)的原告胡某,造成原告胡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胡某受傷后住院治療70天。以上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張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胡某、被告吳剛無責任。原、被告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故原告胡某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胡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傷的事實清楚,交警部門對本案事故的認定和責任的劃分客觀、真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事故車輛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故原告胡某的損失應先由被告英大泰和財保安陽中心支公司、中國財保駐馬店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任范圍內(nèi))的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在此事故中,被告張某負全部責任,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部分損失亦應當由被告張某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胡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傷,其精神亦受到損害,原告胡某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3000元的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經(jīng)核實,原告胡某的損失如下:醫(yī)療費74619.3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元(50元/天×70天)、營養(yǎng)費1400元(20元/天×70天)、傷殘賠償金54102元(27051元/年×20年×10%)、誤工費15934.15元(27051元/年÷365天×215天)、護理費10237.15元(31138元/年÷365天/年×120天)、鑒定費2000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以上合計166792.63元。被告英大泰和財保安陽中心支公司、中國財保駐馬店市分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的限額內(nèi)分別賠償原告胡某10000元、1000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分別賠償原告胡某64036.15元、11000元(傷殘賠償金54102元、誤工費15934.15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部分80756.48元(166792.63元-86036.15元)由被告張某承擔。因豫E×××××(豫E×××××)號重型半掛車投有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故由被告英大泰和財保安陽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投保不計免賠率險)的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胡某損失78756.48元(扣除鑒定費用2000元);被告張某賠償原告胡某鑒定費2000元。被告張某墊付款30000元,應當在執(zhí)行中予以扣減。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的限額范圍賠償原告胡某10000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胡某64036.15,合計74036.15元;
二、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胡某78756.48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的限額范圍賠償原告胡某1000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胡某11000元,合計12000元;
四、被告張某賠償原告胡某2000元;
五、被告張某墊付款30000元在執(zhí)行中予以扣減;
六、駁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付清。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6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萬 燁 人民陪審員 陳 浩 人民陪審員 王智芳
書記員:唐宛軍 附相關(guān)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quán)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guān)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附證據(jù)目錄: 原告胡某證據(jù)目錄: 證據(jù)一:身份證。證明原告胡某的訴訟資格。 證據(jù)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交通事故的事實、雙方的責任及車輛保險情況。 證據(jù)三: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鑒定書、鑒定費發(fā)票。證明原告胡某住院治療70天、支付醫(yī)療費74619.33元、鑒定費2000元的事實及原告的傷殘情況。 證據(jù)四:證明。證明原告胡某在城鎮(zhèn)生活,居住。 證據(jù)五:交通費發(fā)票。證明原告胡某支付交通費5000元。 被告張某的證據(jù)目錄: 證據(jù)一:收據(jù)。證明被告張某墊付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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