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張玉軍(湖北延津律師事務(wù)所)
宋金華
王某
陸堅(jiān)(湖北無為律師事務(wù)所)
王某
原告胡某某。
原告宋金華(原告胡某某妻子)。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張玉軍,湖北延津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rèn)、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jìn)行和解、提起反訴。
被告王某,左右,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民警。
被告王某,左右,十堰市東汽刃量具廠職工。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陸堅(jiān),湖北無為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rèn)、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和解,提起上訴或反訴。
原告胡某某、宋金華訴被告王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陳旗紅擔(dān)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王從軍、曾毅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jìn)行審理。
原告胡某某、宋金華訴稱,王潤松系被告王某、王某的父親,2015年分別向二原告借款共計(jì)65250元,后歸還17200元。
王潤松于2015年10月17日去世,遺留房產(chǎn)一套,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支付其父親胡潤松欠款48050元及起訴后利息,并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fèi)。
審判長:陳旗紅
審判員:王從軍
審判員:曾毅
書記員: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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