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死者胡運智父親。原告:方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死者胡運智母親。原告:金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死者胡運智妻子。原告:胡家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死者胡運智兒子。原告:胡宇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死者胡運智兒子。原告:金子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死者胡運智兒子。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炳旺,武穴市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quán)。被告:武穴市田某某辦事處。住所地:武穴市田某某盤塘。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1421182011260043J。法定代表人:王超,該辦事處主任。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建華,湖北文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某某、方秋某、金婷、胡家鑫、胡宇涵、金子楊訴被告武穴市田某某辦事處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zé)任糾紛一案中,原告胡某某、方秋某、金婷、胡家鑫、胡宇涵、金子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某、方秋某、金婷、胡家鑫、胡宇涵、金子楊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某、方秋某、金婷、胡家鑫、胡宇涵、金子楊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4610元,減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胡某某、方秋某、金婷、胡家鑫、胡宇涵、金子楊負擔(d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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