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定海,有限公司企業(yè)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彭敏,湖北楚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向某某,荊州市美力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倪明,湖北楚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瑞元。
委托代理人:向博。
被告:蔡于忠。
被告:荊州市美力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沙市區(qū)紅星北路1棟1樓6號。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斌,系公司職工。
原告胡定海與被告向某某、周瑞元、蔡于忠、荊州市美力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及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艷麗適用簡易程序,后轉(zhuǎn)為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張艷麗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牟偉、人民陪審員劉吉紅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定海的委托代理人彭敏、被告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倪明、被告周瑞元的委托代理人向博、被告荊州市美麗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蔡于忠經(jīng)本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債權債務關系的認定,應當依據(jù)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借條、借據(jù)等債權憑證為依據(jù)。本案被告向某某下欠原告借款事實清楚,有借款借據(jù)及銀行匯款憑證為據(jù),被告向某某依法應當按約償還原告借款本息。涉案債權債務關系發(fā)生在被告向某某、周瑞元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被告周瑞元沒有證據(jù)證明債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的情況下,依法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被告向某某作為被告荊州市美力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與原告簽訂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被告荊州市美力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經(jīng)營,原告請求被告荊州市美力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向某某共同承擔責任,依法應當予以支持。被告蔡于忠作為保證人,出具的“無限責任擔保書”應當屬于連帶責任保證范圍,被告蔡于忠依法應當對被告向某某下欠原告的債務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書中承諾“擔保期限直至本息還清為止”的約定依法應當視為對擔保期限約定不明,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原告在保證期限內(nèi)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依法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原告在發(fā)放借款時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3.5萬元,依法應當按照實際借款金額96.5萬元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雙方約定的月息35‰相當于年利率42%,對已經(jīng)給付的超過法定不予返還最高年利率36%(即月利率30‰)的利息部分依法抵充本金,被告向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前每月按3.5萬元支付給原告的利息10.5萬元中超過法定不予返還的最高利息的部分18150元(按本金96.5萬元,月利率30‰計算三個月的利息為86850元)依法應當?shù)殖浔窘穑殖浜蟮谋窘馂?46850元。按本金946850元,法定不予返還的最高月利率30‰計算2014年7月24日后被告陸續(xù)已經(jīng)給付的6.3萬元利息相當于67天的利息,即截止2014年9月30日的利息。2014年9月30日后尚未給付的利息依法應當按年利率24%計算。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向某某、周瑞元、荊州市美力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胡定海借款本金946850元,及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蔡于忠對上述第一判項中的債務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胡定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8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承擔532元、被告向某某、周瑞元、蔡于忠、荊州市美力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承擔182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收款人: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0,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艷麗 審 判 員 牟 偉 人民陪審員 劉吉紅
書記員:桑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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