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家香。
原告:劉星。
原告:劉佳。
原告:劉仁發(fā)。
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明華,由黃石市黃石港區(qū)黃石港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推薦。
被告:王正文。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英杰,黃石市來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金華。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虎鵬,湖北元初律師事務所律師,受黃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告胡家香、劉星、劉佳、劉仁發(fā)與被告王正文、朱金華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家香、劉星及原告胡家香、劉星、劉佳、劉仁發(fā)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明華,被告王正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英杰,被告朱金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熊虎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家香、劉星、劉佳、劉仁發(fā)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欠款28.5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以人民幣28.5萬元為本金,從2007年4月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胡家香的丈夫劉西元與被告王正文系熟人關系,二人都做一些小生意。2007年2月,被告王正文告知劉西元自己要做一筆生意,并請劉西元幫助籌款。劉西元籌集了30萬元借給王正文,王正文出具借條一份。2007年4月2日,被告王正文向劉西元償還了1.5萬元,并出具欠劉西元28.5萬元的欠條一張。2007年6月至12月,劉西元多次找王正文催討欠款未果。2008年至2016年3月,劉西元又再次以各種方式找被告王正文催討欠款,但王正文一再逃避。2016年3月14日,劉西元因病去世。因被告朱金華與被告王正文系夫妻關系,王正文欠款發(fā)生在二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該欠款應屬夫妻共同債務,故應由二人共同償還。
本院認為,原告雖主張劉西元與被告王正文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但除了一份“欠條”之外,未能提供支付借款的憑證,也未能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舉債的合意。故本院對原告主張二人之間系單純的民間借貸關系不予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xié)議,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王正文辯稱其與原告的被繼承人劉西元之間系合伙關系,同時其也承認雙方于2007年4月終止了合伙關系,并向劉西元出具欠條一份。因此,該欠條應認定為合伙人終止合伙關系后對投入財產的處理達成的債權債務協(xié)議。鑒于被告王正文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劉西元之間有簽訂書面合伙協(xié)議的事實,故本院基于雙方形成的特定債權債務關系將本案案由定為合同糾紛。被告王正文對其向劉西元出具欠條且欠條上記載的金額為28.5萬元的事實不持異議。雖其在庭審過程中陳述已歸還劉西元九筆借款總計18.5萬元,但未能提供證據材料證明其主張。另外,從交易習慣的角度考慮,債務人在清償了某筆債務的部分款項之后,理應要求債權人將手中欠條的金額予以變更,即便是因某種原因未及時變更欠條金額,至少也會要求債權人出具相應的還款收條。但本案中,欠條的原件尚在原告手中,且被告手中也沒有相應的還款收條。故本院對于被告王正文已經償還欠款18.5萬元的主張不予采信。被告王正文應按欠條確認的金額償還欠款。
關于本案原告的請求權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劉西元在2014年9月26日仍能聯(lián)系上被告王正文,且被告回復收到了劉西元要求其還款的信息。因此,本院認定原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因當事人主張權利而中斷。本案尚未超過訴訟時效。
關于被告是否應向原告承擔利息損失的問題。雙方雖未約定上述款項的歸還時間,但經債權人催告后,債務人理應在合理期限內歸還債務,如不歸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利息損失。本案中,被告回復收到劉西元要求其還款的信息,故視為債權人履行了催告義務。現劉西元已去世,被告除應向劉西元的繼承人即原告償還欠條上確認的人民幣28.5萬元外,還應以該款項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劉西元催告之次日起承擔支付利息損失的責任。
關于本案所涉?zhèn)鶆帐欠袷潜桓嫱跽?、朱金華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qū)別。只有以此為標準,才能對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和債務人配偶的財產權益予以同等保護。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對夫妻共同債務有所規(guī)定,但該規(guī)定是對無法依夫妻共同生活本質認定的債務作出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其目的在于保護交易安全,其法理基礎是日常家事代理權和表見代理。本院認為,對夫妻一方超出合理金額的借款,不宜依據該規(guī)定來簡單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所涉及的欠款數額對于一個普通家庭而言屬于大額款項,明顯超過了夫妻之間的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圍。雖然本案的債務發(fā)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根據現已查明的事實,該筆債務形成于二人分居期間。另外,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朱金華已享受該筆大額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因此,本院認定被告王正文對劉西元的欠款系被告王正文的個人債務,對原告要求被告朱金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正文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胡家香、劉星、劉佳、劉仁發(fā)欠款人民幣28.5萬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幣28.5萬元為基數,從2014年9月27日起至欠款金額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胡家香、劉星、劉佳、劉仁發(fā)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王正文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75元,由被告王正文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575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黃石市分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18。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向淑青 人民陪審員 劉 憲 人民陪審員 杜惠英
書記員:余松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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