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梅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代理,代寫文書,調查取證,代為承認、變更、放棄、增加訴訟請求,參與調解,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陳某某。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文杰、被告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陳某某在原告胡某某經營的水果店賒購水果。2016年4月2日,經雙方結算,被告共計欠原告水果款29130元,扣除以白酒和牛奶等抵償?shù)牟糠挚铐?,尚欠原?6160元,被告出具了欠條。被告至今未還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償水果款16160元。
本院認為,被告陳某某在原告胡某某處購買水果,雙方依法構成買賣法律關系,被告負有支付水果款的義務。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買賣發(fā)生后被告尚欠原告水果款16160元,被告應當償還,原告的訴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欠原告胡某某水果款16160元,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0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梅景宏 審判員 桂 彥 審判員 張麗芬
書記員:梅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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