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宜城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金林,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熊永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宜城市。公民身號碼:xxxx。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宜城市。被告:李根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宜城市。被告:張立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宜城市。公民身號碼:xxxx。四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聲漢,宜城楚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四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玲,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某某與被告熊永和、高某某、李根生、張立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某自愿申請撤訴,是對其民事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9900元,減半收取4950元,保全費3520元,合計8470元,由原告胡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邊防
書記員:王雪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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