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文廣,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貨車押運員,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代理人:王愛杰,河北銘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玉良,河北銘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法定代表人:李彥君,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遜,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愛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孫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文廣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147945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辯稱:1、核實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核實原告是否與被保險人滄州臨港達昌運輸公司存在雇傭關系,否則不屬于雇主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2、核實駕駛人的駕駛證、行駛證以及保單原件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沒有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拒賠免賠情形,我司認為應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后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原告的各項訴訟金額不應超過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限額,本次事故造成倆人受傷,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為另一人預留份額,訴訟費、鑒定費我司不予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7月4日10時,曹延強駕駛冀J×××××冀J×××××號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北京市延慶區(qū)京新高速北地村處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馮小軍駕駛的晉B×××××晉B×××××號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曹延強及乘車人胡文廣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交通大隊處理并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曹延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馮小軍無責任。另查,滄州臨港達昌運輸有限公司系冀J×××××冀J×××××號車的登記車主,胡文廣為該車的貨車押運員,該車在被告處投有雇主責任險。約定雇員人數(shù)為3人,其中每人傷亡責任限額500000元,每人醫(yī)療費用責任限額50000元,含住院津貼每天30元,年累計180天,每次事故每人醫(yī)療費用免賠額1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5月4日0時至2018年5月3日24時,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黃驊市骨科醫(yī)院住院治療31天。經(jīng)本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作出鑒定報告,確認胡文廣因傷致十級傷殘。
綜合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本院確認原告胡文廣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有:
1.醫(yī)療費:18601.86元,證據(jù)為黃驊市骨科醫(yī)院票據(jù)1份、用藥清單1份、住院病例1份、診斷證明1份。
2.住院津貼:930元,住院31天,按每天30元計算。
3.傷殘賠償金:50000元,依據(jù)本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報告,確認原告因傷致十級傷殘。按人身傷亡責任限額每人50萬元乘以傷殘10個等級對應的比例計算,500000元×10%=50000元。
4.誤工費:16588元(60548元÷365天×100天),依據(jù)鑒定報告,結合原告?zhèn)椋_定原告誤工期限為100天,每日按上年度的行業(yè)運輸工資計算。證據(jù)是鑒定報告1份、道路運輸證、從業(yè)資格證。
5.護理費:6245元(56987元÷365天×40天×1人),確定原告護理日期為40日,每日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一人護理。證據(jù)是鑒定報告1份、結婚證復印件1份、護理人戶口頁復印件1份。
6.二次手術費:8000元,證據(jù)為鑒定意見書1份。
7.交通費:400元,法院酌定。
綜上,原告胡文廣損失本院確定為100765元。
本院認為:原告胡文廣系滄州臨港達昌運輸有限公司冀J×××××冀J×××××號車貨車押運員,原告長期為該公司提供勞務,受其管理和指揮,根據(jù)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形成了實質上的雇傭關系。冀J×××××冀J×××××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該車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胡文廣受傷,被告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雇主責任險是按雇員人數(shù)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履行賠償義務時是按人數(shù)賠償,不存在預留問題。因此,對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提出的本次事故造成倆人受傷,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為另一人預留份額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保險公司交付投保人的保險單,未記載各項費用的計算方法,被告保險公司也未舉證證實投保時將保險條款交付投保人,并說明保險的計算方法及免賠內(nèi)容。本院依據(jù)公平原則,兼顧雇主責任險的理賠范圍及投保人通常認知的保險賠付方法,確定本案賠付范圍和標準。對保險條款所付傷殘等級賠付比例表不予采信,對誤工費、住院期間護理費的計算方法采用通常的計算方法。胡文廣主張的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津貼、住院期間護理費、交通費,屬于醫(yī)療費用責任限額賠償范圍,傷殘賠償金、誤工費,屬于人身傷亡責任限額賠償范圍,均應予以賠付。胡文廣主張的營養(yǎng)費、傷殘鑒定費、精神撫慰金,均不屬于本案保險范圍,不予支持。胡文廣的100765元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在冀J×××××冀J×××××號車雇主責任險限額內(nèi),減扣100元醫(yī)療費免賠額后,賠付100665元。被告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享有向事故對方責任人追償?shù)臋嗬?br/>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雇主責任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胡文廣各項損失共計100665元。
上述賠償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匯至指定賬戶,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30元,由被告中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1157元,由原告胡文廣承擔473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洪利
書記員: 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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