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胡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法定監(jiān)護人:胡某,系胡某某之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德江,
湖北楚韻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善敏,
湖北楚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荊州市荊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程,
湖北荊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保華,湖北楚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湖北楚某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荊州市北京西路307號。
法定代表人:盧其雄,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漢云,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荊州市和悅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荊州區(qū)莊王大道66號。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艷,公司員工。
被告: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潛江市園林辦事處東風路134號。
法定代表人:關鴻發(fā),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席先望,公司員工。
被告:
湖北安邦門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區(qū)關沮鎮(zhèn)318國道銀湖·荊州中小企業(yè)城A區(qū)4幢。
法定代表人:陳小明,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饒為為,
湖北利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項鵬,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荊州區(qū)人,住荊州市荊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鯤,
湖北藍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曉敏,男,漢族****年**月**日出生,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傳軍,
荊州市沙市區(qū)誠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訴被告)胡某某與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
湖北楚某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楚某公司)、
荊州市和悅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悅公司)、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民公司)、
湖北安邦門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公司)、項鵬、胡曉敏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被告和悅公司以中民公司、安邦公司、項鵬為發(fā)包方,胡曉敏為實際雇主,申請追加中民公司、安邦公司、項鵬、胡曉敏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本院經審查依法追加上列當事人為本案被告。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當庭增加醫(yī)療費30065.95元,賠償明細按2017年標準計算,賠償數(shù)額變更為1683317.09元。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德江、被告劉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程與劉保華、楚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漢云、和悅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艷、中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席先望、安邦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饒為為、項鵬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鯤、胡曉敏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傳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賠償與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571286.14元(后變更為1683317.09元),被告和悅公司、中民公司、安邦公司、項鵬對原告因高空作業(yè)導致的損害承擔無過錯的侵權賠償責任,被告劉某某承擔無過錯的雇主責任,楚某公司承擔監(jiān)理責任,胡曉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各被告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及理由:2016年6月15日上午9時許,原告胡某某與萬先進、孟令海、鄭永忠等四人在荊州市和悅、北辰天街工地(莊王大道與荊楚大道交匯處荊州火車站站前廣場附近)進行玻璃幕墻施工時,腳手架突然坍塌,原告胡某某等四人從腳手架上摔下受傷。本次事故造成原告重型顱腦損傷,呈遷延性昏迷狀態(tài)。原告因受傷在荊州市醫(yī)院住院104天,花去醫(yī)療費246831.14元,后轉至
松滋市人民醫(yī)院治療,截止2017年1月10日,在
松滋市人民醫(yī)院已實際發(fā)生醫(yī)療費41000元。經荊州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的傷殘程度為一級傷殘,護理依賴為完全護理依賴。事發(fā)時原告所在的和悅、北辰天街工地屬于和悅、國際項目工程的一部分,和悅、國際項目工程的開發(fā)商為和悅公司,工程監(jiān)理單位為楚某公司,該項目工程的主體工程已于2016年5月28日完工。2016年4月20日,和悅公司與劉某某簽訂《大樓廣告位承包合同協(xié)議書》,和悅公司將二層至四層廣告位裝修工程發(fā)包給劉某某。原告受雇于劉某某,在其承包工程的范圍內施工時發(fā)生腳手架坍塌事故,導致原告受重傷。劉某某不具有工程承包的相應資質,也沒有確保安全,是造成原告受傷損害的主要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對于原告胡某某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人身損害,雇主劉某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和悅公司作為工程施工的實際受益人,將廣告位裝修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劉某某個人,在施工過程中沒有盡到監(jiān)管義務及施工安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
和悅投資有限公司應當與劉某某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建立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jiān)理責任。本案中,工程監(jiān)理單位
湖北楚某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監(jiān)理不力,沒有認真履行監(jiān)理職責,對腳手架的安全性等沒有盡到監(jiān)理職責,應當對胡某某所受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于原告?zhèn)檩^重,仍在治療階段,起訴的訴訟請求中,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等按實際發(fā)生數(shù)額計算至2017年1月10日止,對于后期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等原告仍保留索賠的權利。為了保證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jù)《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特起訴至貴院,望判如所求。
被告劉某某辯稱:答辯人不是胡某某的雇主,不應承擔責任;胡某某的受傷系建設單位搭建的腳手架坍塌所致,依法駁回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理由為:1、答辯人并非胡某某的雇主,答辯人將全部勞務發(fā)包給項鵬,所有的工程款也是直接支付給項鵬,答辯人與胡某某之間沒有任何法律關系;2、胡某某在從事廣告位工作時受傷是事實,但其受傷原因系腳手架的突然坍塌所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應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3、原告的損失明顯過高,以城鎮(zhèn)標準計算相關損失沒有法律依據(jù),應當以農村標準計算,完全護理依賴20年沒有事實依據(jù),精神撫慰金過高,交通費未提供票據(jù);4、答辯人已經墊付醫(yī)療費及相關費用306831.14元,且已經依法提出反訴。
被告楚某公司辯稱:1、答辨人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為監(jiān)理公司是沒有賠償義務的;2、答辯人與和悅公司是合同關系,與本案沒有關系,屬于另外的法律關系;3、原告高空作業(yè)是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
被告和悅公司辯稱:一、原告受傷系進行玻璃幕墻施工導致且當天沒有進行廣告位施工。二、答辯人對原告因提供勞務受傷害而產生的損失沒有賠償義務,其理由為1、答辯人和悅.國際項目工程發(fā)包給有資質的中民公司總承包,中民公司將門窗分部工程分包給安邦公司,劉某某系安邦公司代表,并在制作安裝工程合同上簽了名;2、原告實際雇主是胡曉敏,項鵬分包了玻璃幕墻施工,原告與被告劉某某之間沒有直接雇傭關系,和答辯人及中民公司更沒有雇傭關系;4、為配合安監(jiān)部門的事故報告,答辯人與安邦公司代表劉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簽訂了一份虛假的“大樓廣告位承包合同協(xié)議書”送到安監(jiān)部門備案,答辯人規(guī)避處罰行為應受行政法規(guī)的約束,不構成自認證據(jù);4、原告以虛假的廣告位承包合同為依據(jù)主張答辯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事實依據(jù);三、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20年護理依賴、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沒有事實依據(jù)。
被告中民公司辯稱,1、答辯人與原告胡某某之間沒有勞動關系;2、答辯人總承包了和悅公司和悅.國際項目,并于2015年11月30日將商鋪1-7樓的玻璃幕墻及鋁合金門窗分包給了安邦公司進行施工,劉某某代表安邦公司與答辯人簽訂了書面合同;3、原告因提供勞務受害而產生的損失應由其雇主承擔,安邦公司經營范圍包含建筑幕墻工程施工,答辯人并無不當,沒有賠償義務。
被告安邦公司辯稱,1、答辯人并未對廣告位承包事宜授權給劉某某,故不是被告主體;2、原告受傷的根本原因系腳手架坍塌所致,故查明腳手架坍塌原因是本案的關鍵所在;3、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20年護理依賴、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沒有事實依據(jù)。
被告項鵬辯稱,1、我將工程分包給胡曉敏,胡某某與我沒有雇傭關系;2、中民公司與安邦公司簽訂的合同,我不是安邦公司員工,不應承擔責任;3、賠償金額標準同其他被告;4、我與胡某某不發(fā)生經濟往來,是我給胡曉敏發(fā)工程款,再由胡曉敏給胡某某發(fā)工資;5、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因為外墻腳手架坍塌所致,與答辯人并無關聯(lián),不承擔原告的各項賠償及訴訟相關費用。
被告胡曉敏辯稱,1、對原告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請求無異議;2、胡曉敏是召集人不是雇主,報酬由項鵬支付,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及責任主體,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返還墊付的醫(yī)療費、生活費等共計306831.14元;2、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胡某某承擔。事實及理由:2016年6月15日上午9時許,胡某某等四人受項鵬、胡曉敏的雇請在荊州和悅.北辰天街工地工作時,因腳手架坍塌受傷。事故發(fā)生后,劉某某墊付了胡某某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生活費等共計306831.14元。胡某某之所以受傷,是因為腳手架坍塌所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應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指設計、勘察、監(jiān)理單位),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如腳手架設施倒塌是因管理缺陷倒塌的,應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故反訴人不應承擔責任。本案事實上,劉某某將廣告位勞務承包給了項鵬,項鵬又給胡曉敏,胡某某將劉某某列為雇主是錯誤的??傊?,反訴人在本次事故中墊付的相關費用,被反訴人應予以返還。
原告胡某某針對劉某某的反訴辯稱,訴訟費應由反訴原告自行承擔,墊付的費用沒有異議,費用在本案的訴訟中一并結算。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分析認定如下:1、對于玻璃幕墻及鋁合金窗制作安裝工程合同,劉某某舉證為和悅公司與安邦公司簽訂,和悅公司舉證為中民公司與安邦公司簽訂,兩份合同內容一致,兩方當事人分別提供劉某某墊付醫(yī)療費的借支單予以佐證證明,六份借支單均載明“同意劉某某用中民建工程款支付醫(yī)療費”,劉某某辯稱該單據(jù)上的“中民建”三字系事后添加,經審查六份借支除2016年6月15日、6月19日兩張單據(jù)存在補寫,其余四份單據(jù)不存在有添加痕跡,劉某某對其反駁意見亦未提交相應證據(jù),故本院對劉某某辯稱不予采信。2、原告胡某某、被告劉某某均舉證證明和悅公司與劉某某簽訂大樓廣告位承包合同協(xié)議書,被告和悅公司對此辯稱系為配合安監(jiān)部門的事故報告,事后簽訂了一份虛假的“大樓廣告位承包合同協(xié)議書”送到安監(jiān)部門備案。本院對此認為,該證據(jù)與前述證據(jù)劉某某工程款借支單及中民公司、劉某某、項鵬、胡曉敏與同案事故其他三名傷者達成賠償協(xié)議的內容相違背,故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1、2014年10月15日,和悅公司與中民公司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工程地址荊州市莊王大道66號,為建筑工程總承包,承包范圍:主體房建工程樁基礎、建筑、裝飾、安裝工程等。2014年5月12日和悅公司與楚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jiān)理合同。2015年11月30日,劉某某以安邦公司名義與中民公司簽訂玻璃幕墻及鋁合金窗制作安裝工程合同,約定工程地址荊州市莊王大道66號,承包范圍: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圖紙及變更增減工作內容的商鋪1-7樓的鋁合金玻璃幕墻及鋁合金窗,1#、2#樓的鋁合金窗的制作安裝等工作,提供竣工資料及三項檢測報告,工程量以實際面積為準。中民公司庭審提交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證書復印件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安邦公司在法庭規(guī)定期間未提供相應資質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合同簽訂后,劉某某將工程轉包給項鵬,項鵬又將工程包給胡曉敏,胡某某受雇于胡曉敏。2014年7月,中民公司、劉某某、項鵬、胡曉敏與同案事故其他三名傷者達成賠償協(xié)議,該協(xié)議亦載明“發(fā)包方中民公司、分包人劉某某、雇主項鵬、雇主胡曉敏”,發(fā)包方中民公司由該公司委托人朱新沙簽字,其余各方均由當事人本人簽名。
2、2016年6月15日上午9時許,原告胡某某在荊州和悅.北辰天街工地2#樓3-4樓進行裝飾施工時,施工用的腳手架突然坍塌,導致原告與其他工友等四人從腳手架摔下受傷,在荊州醫(yī)院住院104天,用去醫(yī)療費246831.14元,在
松滋市人民醫(yī)院分別用去治療費50425.95元、14000元,合計311257.09元。2016年12月28日,原告?zhèn)榻浨G州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傷殘程度為一級傷殘,護理依賴為完全依賴。原告胡某某支付鑒定費1550元。
3、劉某某墊付胡某某醫(yī)療費246831.14元及相關費用60000元,合計306831.14元。
4、胡某某母親李業(yè)分生于1939年11月3日,平時依靠胡某某等五個子女撫養(yǎng)。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某在從事勞務過程中因施工設施腳手架坍塌而受傷,其人身損害應當?shù)玫劫r償。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合議庭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1、關于責任主體的確認及民事責任如何承擔;2、原告訴請的各項損失如何認定;3、關于反訴原告劉某某的反訴主張如何處理?,F(xiàn)分述如下:
1、關于責任主體的確認及民事責任如何承擔。本案原告受傷的直接原因是施工腳手架的坍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被告和悅公司、中民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對腳手架的坍塌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經本庭釋明后,原告表示不選擇物件侵權賠償,故本案只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賠償責任糾紛。胡曉敏作為雇主安排原告從事高空作業(yè)期間,對其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造成的人身損害,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作為雇主的胡曉敏、承包人的項鵬、劉某某,庭審中均未提供相應資質證明,且對勞務人員未盡安全提示義務,對勞動場所和周圍環(huán)境亦沒有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存在疏于監(jiān)督和管理的過錯,因此對原告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造成的人身損害,作為雇主的胡曉敏、承包人的項鵬、劉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中民公司將裝飾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安邦公司,中民公司與安邦公司亦應承擔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無高空作業(yè)的相關資質,對自身安全缺乏防范意識,對其自身損害亦存在過錯,依法應減輕雇主的責任。和悅公司將工程發(fā)包給有資質的中民公司,其在原告提供勞務受傷中并無過錯,對原告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楚某公司作為監(jiān)理單位與和悅公司系合同關系,與本案訴因不同,本院不應一并審理。根據(jù)原、被告的過錯對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原因力大小進行綜合考量,原告此次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由被告胡曉敏賠償90%,中民公司、安邦公司、劉某某、項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10%。
2、對原告訴請的損失核定如下:醫(yī)療費311257.0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600元(50元/天×292天)、營養(yǎng)費8760元(30元/天×292天)、住院期間護理費17547元(32677元/年÷365天×196天),各被告對原告住院真實性均無異議,故對此四項予以認可;關于護理依賴653540元(32677元/年×20年),因護理標準每年不斷上升,為保障原告的利益,本院酌情暫定10年,如到期仍繼續(xù)有該項費用發(fā)生,可依法再行起訴主張,故該項費用核定為326770元;殘疾賠償金587720元(29386元/年×20年),原告提交轄區(qū)村委會證明,且其受傷時在城區(qū)工作的實際狀況,各被告雖有異議但并未提交反駁證據(jù),本院認為該項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誤工費25303元(47121元/年÷365天×196天),原告以建筑業(yè)標準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0040元(20040元/年×5年÷5人),對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標準問題,因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故其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亦應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本院對此項訴請予以確認;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鑒定費155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交通費3000元,原告未提交證據(jù),本院對此酌情認定2000元。故,原告的損失共計1355547.09元。
3、關于反訴原告劉某某的反訴主張。合議庭評議認為,反訴原告劉某某在本案中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被告,其有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責任,故其墊付的醫(yī)療費及其他損失306831.14元應歸為其履行的給付義務,反訴被告胡某某應不予返還,故對反訴原告劉某某的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應予駁回。
綜上,被告胡曉敏賠償原告胡某某損失90%即1219992.38元,抵扣被告劉某某先期墊付的306831.14元,被告胡曉敏還應賠償原告913161.24元,被告中民公司、安邦公司、劉某某、項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曉敏賠償原告胡某某913161.24元,被告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安邦門窗有限公司、劉某某、項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劉某某的反訴請求。
上訴應付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逾期履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470元,由被告胡曉敏負擔8523元,被告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安邦門窗有限公司、劉某某、項鵬連帶負擔,原告胡某某負擔947元,反訴費2951元由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何付蓉
審判員 段艷梅
審判員 張紅
書記員: 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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