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夷陵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正忠,宜昌市夷陵區(qū)夷陵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宜昌長佳礦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區(qū)小溪塔街辦星湖灣小區(qū)A1﹣1﹣70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0679594459XT。
法定代表人:關云長,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董美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宜昌長佳公司職員,住宜昌市夷陵區(q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羅傳紅,湖北群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關云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夷陵區(qū)。
委托代理人:羅傳紅,湖北群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宜昌長佳礦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關云
長債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由審判員岳新平獨任審判,于2017年7月31日公開開庭
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正忠、被告宜昌長
佳礦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羅傳紅、董美玲及被告
關云長的委托代理人羅傳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
結。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579792.94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事實和理由:2010年至2012年期間,周衛(wèi)、馮興兵和原告共同出資300000元,占10%股份,以周衛(wèi)名義,與被告關云長等五人經(jīng)口頭協(xié)議后,共同籌資3000000元入股被告宜昌長佳礦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神農磷業(yè)寨灣項目工程的采礦經(jīng)營。2012年12月17日,合伙組織因故解散,召開股東會議進行結算,周衛(wèi)應分紅474792.94元,應退還股金300000元,合計774792.94元。后經(jīng)多次索要,截止陰歷2016年底被告共計僅支付195000元,至今欠579792.94元未支付。2017年5月26日,周衛(wèi)與馮興兵和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前述債款及拖欠利息的債權轉讓給原告?zhèn)€人享有和主張,次日,便依法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了二被告。二被告收取通知后,要求與原告協(xié)商處理,卻又以各種借口遷延時日不予落實而怠于還款,原告遂訴至本院。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0年至2012年期間,周衛(wèi)與馮興兵及原告胡某某共同籌資300000元,以周衛(wèi)名義,與被告關云長、楊昌立等五人共計出資3000000元合伙入股被告宜昌長佳礦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神農磷業(yè)寨灣項目工程的采礦經(jīng)營,占10%股份,股金匯入被告宜昌長佳礦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2012年12月17日,合伙組織召開股東會議,股東有關云長、王文佳、楊昌立、董敏才、周衛(wèi),會議議程為:一、聽取項目經(jīng)理黃代軍同志作神農寨灣項目部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情況回報。二、聽取項目部財務會計夏玉玲同志作項目部財務收支情況匯報。三、現(xiàn)急需解決的幾個問題:1、落實項目部當前資金周轉困難的情況,為了解決資金問題是否按每股30000元的股份比例注入資金以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2、關于公司管理費用的提取比例,由原來的2%上升為5%的比例。3、關于楊昌立車輛事故賠償事宜的結案情況。四、由股東對項目部的幾個問題的解決和下一步發(fā)展及經(jīng)營過程中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五、股東會形成決議。按照會議要求,會計夏玉玲對五人合伙經(jīng)營宜昌長佳礦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神農磷業(yè)寨灣項目工程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三年期間的經(jīng)營情況作了匯報:合伙期間利潤總額為4747929.41元(其中2010年1-12月總利潤1140054.58元;2011年1-12月總利潤613465.15元;2012年1-12月總利潤2994409.68元),應分紅4747929.41元,已分紅3500000元,結余1247929.41元。最后,本次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其內容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由公司自然人總經(jīng)理關云長發(fā)起于2012年12月17日在宜昌藍島漁村8號樓會議室召開神農磷業(yè)寨灣項目工程股東會,股東5名,參加股東4名,半數(shù)以上人員參加,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會議有效,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形成決議如下:一、楊昌立車輛事故的賠償事宜,協(xié)商一致,同意楊昌立承擔賠償款80萬元的20%(即16萬元),其余的64萬元由公司承擔,其他的安全局、神農磷業(yè)的罰款,整改期間工人的工資等費用公司承擔。二、資金不注入,生產(chǎn)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財務結算完畢,原股東解散。與會股東關云長、楊昌立、董敏才、周衛(wèi)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合伙解散后,各合伙人應得的利潤分紅及入股股金均未全額退還。自2012年至2016年,經(jīng)周衛(wèi)不斷索要,被告宜昌長佳礦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每年陰歷年底向周衛(wèi)支付部分款項,共計付款195000元(其中2012年150000元、2013年20000元、2014年10000元、2015年10000元、2016年5000元)。2017年5月,周衛(wèi)與馮興兵和原告胡某某三人找被告宜昌長佳礦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關云長的妻子董美玲和會計核對了原合伙解散時的會計賬目后,于2017年5月26日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周衛(wèi)的合伙債權579792.94元[即(分紅款474792.94元+股金300000元)-已付款195000元]及拖欠利息的債權轉讓給原告胡某某,并于次日將《債權轉讓協(xié)議》和債權轉讓的相關事宜通知了二被告。原告胡某某受讓債權并通知二被告后,二被告未履行付款義務。原告胡某某遂于2017年7月10日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被告關云長與案外人即債權讓與人周衛(wèi)等存在合伙經(jīng)營關系,合伙解散時,經(jīng)合伙組織財務核算,共計應分紅利潤為4747929.41元,按周衛(wèi)所占10%份額計應分得利潤紅利474792.94元,加上應退股金300000元,周衛(wèi)應享有的個人債權為774792.94元,扣除已支付的195000元,仍享有579792.94元的債權,讓與人周衛(wèi)(與馮興兵)將該債權轉讓給原告胡某某后,向二被告履行了通知義務,該債權轉讓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故二被告應承擔向原告胡某某付款的義務。二被告認為“讓與人周衛(wèi)合伙中已分紅部分(3500000元×10%=350000元),因其與另一股東楊昌立(占股份10%)合為一股,被告已支付給了楊昌立,應從原告胡某某受讓的債權數(shù)額中予以扣減”,為證明該主張,二被告同時提供了2011年8月30日和12月24日湖北農村商業(yè)(合作)銀行戶名楊昌立的500000元和200000元的存款回單復印件二份和楊昌立錄音一份。對這幾份證據(jù)的證明效力簡要評析如下:首先,楊昌立500000元和200000元的存款回單為復印件,原告胡某某對其真實性及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即使該存款真實,二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實該款的來源及用途;況且,2010年度的利潤總額為1140054.58元,假設二被告辯稱周衛(wèi)與楊昌立合為一股的說法成立,至2011年年度中期(2011年8月30日楊昌立存款500000元,本年度的經(jīng)營情況盈虧處于不明狀態(tài))要支付2010年度的紅利,這二人按20%的利潤分紅加起來還不足230000元,按常理不可能翻倍支付,這顯然與客觀事實不符,對此辯解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原告胡某某對楊昌立錄音的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不認可,同時,楊昌立拒絕出庭作證,二被告又無其它證據(jù)加以佐證,故二被告稱已將周衛(wèi)應得的分紅款已經(jīng)支付給了楊昌立缺乏充足的證據(jù),本院也不予采信;再次,二被告未提供周衛(wèi)將其在合伙期間的權利交由楊昌立代為行使(即周衛(wèi)將其股份與楊昌立合為一股)的相關證據(jù),其無權將周衛(wèi)應當分得的利潤紅利直接支付給楊昌立,也未提供楊昌立收到該款后將該款實際支付給周衛(wèi)本人的相關證據(jù),因此周衛(wèi)收到的利潤分紅只能認定為195000元。被告辯稱“還有部分合伙費用未入合伙賬目核算,而且解散時的利潤1247929.14元實際變現(xiàn)僅為812329.41元,這部分也應從原告受讓的債權數(shù)額中扣減”,并提交了領款單復印件若干份、賠償協(xié)議書二份和神農應分紅明細復印件一份。對此組證據(jù)的證明效力評析如下:其一,合伙組織于2012年12月17日即已經(jīng)合伙人會議財務結算完畢,這些領款單和神農應分紅明細表及賠償協(xié)議書均為復印件,所反映的發(fā)生時間也為合伙組織解散之后,其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均無法認定;其二,2012年12月17日,合伙組織召開股東會議形成的《股東會決議》中明確了“一、……其他的安全局、神農磷業(yè)的罰款,整改期間工人的工資等費用公司承擔。二、資金不注入,生產(chǎn)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財務結算完畢,原股東解散?!边@表明,對合伙遺留,合伙組織在解散時已協(xié)議處理,有關費用由公司承擔,與合伙個人無關。被告此組證據(jù)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其相應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合伙組織以被告宜昌長佳礦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義設立項目部經(jīng)營,且合伙入股股金直接匯入了被告宜昌長佳礦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對內、對外進行結算和收付款項也通過公司進行,因此,原告胡某某作為債權的受讓人有權向被告宜昌長佳礦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關云長主張權利,其要求二被告支付股金和紅利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合伙組織核算并解散后,雖然決定退還股金和支付紅利,但并未約定付款時間和計付利息損失,其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部分不能成立,但可從原告提起訴訟之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分紅款和股金占用利息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原、被告不能達成一致協(xié)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宜昌長佳礦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關云長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胡某某欠款579792.94元,并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欠款償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二、駁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799元(已減半),由被告宜昌長佳礦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關云長負擔(該費用原告已預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欠款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岳新平
書記員:杜韓東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