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王慧鋒(湖北書院律師事務所)
楊德明(湖北書院律師事務所)
周某某
楊某某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慧鋒、楊德明,湖北書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
被告楊某某。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周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魏校軍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王天祺、鐘林濤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審理。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原告申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的的規(guī)定,通知楊某某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于2015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德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周某某、楊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2014年1月原告取得了建設路15號1棟1層101室房屋的所有權后,依法享有對該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兩被告繼續(xù)占有、使用建設路15號1棟1層101室房屋沒有法律依據(jù),原告作為所有權人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害退還訴爭房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jù)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 ?、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某、楊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搬出孝感市孝南區(qū)建設路15號1棟1層101室房屋,并將該房屋退還給原告胡某某。
本案訴訟費500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500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2014年1月原告取得了建設路15號1棟1層101室房屋的所有權后,依法享有對該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兩被告繼續(xù)占有、使用建設路15號1棟1層101室房屋沒有法律依據(jù),原告作為所有權人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害退還訴爭房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jù)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 ?、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某、楊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搬出孝感市孝南區(qū)建設路15號1棟1層101室房屋,并將該房屋退還給原告胡某某。
本案訴訟費500元,由兩被告負擔。
審判長:魏校軍
審判員:王天祺
審判員:鐘林濤
書記員:陳心亮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